两岁幼童横穿公路被车碾伤,父母监护不力承担次要责任
22.08.2014 18:57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2012年12月17日18时许,杨某驾驶鄂Q247XX号“王牌”自卸货车,行驶至利川市凉雾乡集镇时,将横穿公路的两岁小女孩福星撞倒并将其双小腿碾压致伤。受伤后,小福星共住院治疗64天,支出医疗费3.8万余元。经鉴定,其左小腿损伤属VI级伤残,右下肢功能丧失属X级伤残,并需进行后续治疗和左下肢安装假肢。
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应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小福星应负次要责任。另查明,肇事货车车主为刘某,杨某系刘某雇请的驾驶员,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额为20万元的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均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刘某已垫付医疗费2.4万元。
利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杨某驾车经过集镇时,将横穿公路的幼童福星撞伤,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合理且各方均无异议,故予以采纳。肇事车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按责任大小合理划分承担比例。福星系两岁多的幼儿,其父母未履行好监护义务而酿成本案,应承担次要责任。杨某系刘某雇请的驾驶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伤福星,其赔偿责任应由雇主刘某承担。据此,利川法院于近日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22.08.2014 18:57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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