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在路边的爱车被广告牌砸伤谁赔偿?

18.10.2016  20:07

      马先生将自家越野车停在路边的停车位内外出办事,等办完事回来,竟然看到车辆的后挡风玻璃被砸坏了。马先生心疼不已并随即报警,公安机关勘查现场、调取监控后确定,车辆被损是广告牌“惹的祸”。

广告牌的来龙去脉  

事发点位于巴东县信陵镇某社区,在社区红绿灯附近的路灯杆上有一广告牌,该广告牌系甲商贸公司所有。2014年12月,甲商贸公司与乙置业公司订立口头协议,将广告牌租赁给乙置业公司,用于该公司的招商广告宣传,租赁期限为1年。乙置业公司租赁该广告牌后将公司宣传广告的制作承揽给丙广告公司,丙广告公司将宣传广告制作完成后交付乙置业公司,由乙置业公司雇请王某予以安装。2015年4月,因广告牌有安全隐患需要拆除,甲商贸公司经理郑某给王某打电话要求其帮忙拆除广告牌。

车辆被砸的细节

2015年5月6日,马先生将自己所有的鄂QKL***“森林人”小型越野车停放于巴东县信陵镇某社区红绿灯附近路边的停车位上。同日,王某来此处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时,在作业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操作不当致使广告牌掉落,将马先生车辆的后挡风玻璃砸坏。马先生在车辆被损后花费车辆维修费3180元、住宿费168元、车辆通行费200元、加油费200元。

各执一词的诉辩观点

因财产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马先生提起民事诉讼。法庭上,上述公司和王某告各执一词。

甲商贸公司辩称,王某安装的广告牌质量有问题,应由丙广告公司负责重做或者拆除,以消除安全隐患。郑某未打电话给王某要求拆除广告牌。甲商贸公司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任何过错,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乙置业公司辩称,未指示或者授权王某拆除广告牌,并非王某拆除广告牌的有偿或者无偿劳务的雇主,与马先生车辆受损不存在因果关系。给甲商贸公司支付了租赁费后,广告位的维护、管理应由广告位所有人负责。

丙广告公司辩称,没有租用甲商贸公司的广告位,也不存在发布广告的事实,只负责广告画面喷印,不负责安装,也没有安排王某安装或拆卸广告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辩称,2015年4月,甲商贸公司员工郑某打电话,要求帮忙拆除已经损坏的广告牌。同年5月6日在拆除的时候广告牌,因为刮风导致广告牌掉落砸到了马先生的车辆。

本案的责任由谁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广告牌系甲商贸公司所有,甲商贸公司与乙置业有限公司在订立广告牌租赁口头协议时并未约定广告牌的日常安全管理由谁负责,庭审中双方均未举证予以证实。甲商贸公司作为广告牌的实际所有人,对其所有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理应负有维修或拆除义务。甲商贸公司的经理郑某在发现广告牌存在安全隐患后,请求王某帮忙对具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进行拆除,王某系接受甲商贸公司的委托,临时执行工作任务。王某执行工作任务的行为应视为甲商贸公司的行为,对王某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的他人财产损失,应当由甲商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乙置业公司在租赁甲商贸公司的广告牌位用于发布广告,且已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该公司并未委托王某帮忙拆除广告牌,与王某在拆除时广告牌掉落损坏马先生车辆并无因果关系,因此乙置业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丙广告公司在本案中只负责广告的制作,其制作广告的行为与马先生车辆受损并无因果关系,因此丙广告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马先生的车辆修理费3180元、加油费200元、通行费200元、住宿费168元,共计3748元,由甲商贸公司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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