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起小微企业免征四项政府性基金三年

30.01.2015  18:57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近日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三年。

  根据通知精神,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此外,文件还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省地税局要求各地加强政策宣传,做好缴费服务,确保小微企业更方便快捷地了解和熟悉政策,并密切部门配合,加强与各规费主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做好相关政府性基金的征收和减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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