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湖北2015年起停止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25.04.2015  10:09

  省物价局4月24日发通知,决定从今年起,停止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今后,有关部门要履行价格调控职能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保障。

  2011年8月,省政府以第345号令公布《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决定从当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建立统一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明确基金的资金筹集以财政划拨为主,以向社会征收为辅。财政划拨主要包括两块:一是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2%的比例划拨;二是车用天然气加价收入。社会征收是由各级地税部门对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等11个行业实际缴纳的“三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按1%的比例计提。多年来,价格调节基金在对我省生活困难群体进行动态救助、平抑局部粮油食品等价格波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按照中央抓好清理收费和基金工作,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要求,2014年省级价格调节基金工作暂停,各市州逐步过渡。为此,省物价局在完成价格调节基金测算工作后,经省政府同意,从今年起,停止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省物价局表示,基金取消后,生活困难群众不会受到影响,相关救助资金将被列入各地政府财政预算。(刘天纵、沈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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