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出围绕中心的误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战略任务。十八届四全全会决定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我国法律对各国家机关的地位、性质、职权、相互关系、行权方式等都分别作出明确规定。各个国家机关都应在自己的法定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这也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笔者认为,各个国家机关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就是依法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一致、独立负责地为中心大局尽职尽责,任何“超越”,都有悖职权法定。
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人大常委会,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开展工作,理所当然地应在履行法定职权上做文章,通过行使好法定职权来推动中心工作。具体去抓招商、抓项目、抓拆迁、抓安置是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法律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直接履行政府职责的权力。作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直接参与政府的工作,履行政府职权与法无据,或者说违反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领导越俎代庖直接行使政府职权是人治的表现。尽管这种做法在短期内可能会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但其负面影响是很大的,该行为损害了依法治国原则,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背道而驰的。且不利于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职,有“舍本逐末”之嫌,是“耕了别人田,荒了自家的地”。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行权形式应是集体行使权力,且是通过会议行权而不是分工负责行权,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不能行使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人大常委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是围绕中心大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就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做出决议或决定;以专题调研、专题询问、执法检查、质询等形式,监督“一府两院”落实相关职责;以组织代表视察、开展代表小组活动、发挥代表模范作用等形式,助推相关“服务”工作进行,总之,人大常委会要以法定的职权和相应的形式、手段,为实现中心和大局任务目标履职尽责。(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武春)
责任编辑:张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