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过程中矿产品计征销售收入认定规范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过程中
矿产品计征销售收入认定规范
为规范我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方便各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部门核定矿产品计征销售收入,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 计征对象的界定。
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是以公开交易市场价格销售的原矿或者选矿(初加工)产品。对于以原矿或选矿(初加工)产品直接形成市场销售收入的,其实际销售收入即为计征销售收入,不再进行折算。对于采选冶联合企业销售冶炼(加工)产品的,其计征矿产品销售收入应相对于选矿(初加工)产品进行折算,无选矿(初加工)产品的,可相对于原矿进行折算。
二、 矿产品计征销售价格的确定。
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价格是指在竞争条件下矿产品公开交易市场的实际销售价格。
对于省内已开展矿产品销售价格动态监测的矿种,相应矿产品计征销售价格应根据监测月度报告确定。
对于企业内部自用无实际市场销售价格,企业以内部定价或企业垄断价格等计算销售收入,申报、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负责征收的征管机构按照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或委托同级物价部门确定的当地公开交易市场平均销售价格核定计征销售价格;无法计算当地公开交易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参照国内行业公认度较高的矿产品现货交易所公布的最近一个季度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计征销售价格,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 难以核定销售价格或销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办法。
1.采选冶联合企业销售冶炼(加工)产品的,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销售价格应根据冶炼(加工)产品的销售价格通过计征调整系数进行确定。矿产品计征销售收入计算公式为:矿产品计征销售收入=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销售量×冶炼(加工)产品销售价格×计征调整系数。
计征调整系数确定原则为:最近三年当地同类选矿(初加工)产品的公开交易市场平均销售价格除以相应冶炼(加工)产品的当地公开交易市场平均销售价格。无法计算当地选矿(初加工)或冶炼(加工)产品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计算计征调整系数的选矿(初加工)和冶炼(加工)产品的公开交易市场平均销售价格均参照国内行业公认度较高的矿产品现货交易所公布的最近三年的平均销售价格。无选矿(初加工)产品或选矿(初加工)产品无实际销售价格的,可使用原矿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计征调整系数。采用以上方法仍难以确定计征调整系数的,可采用冶炼(加工)产品的销售收入扣减冶炼(加工)环节直接成本的方法,确定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销售收入。
2.对于所确定的计征对象无公开交易市场销售价格或难以核定其销售收入的,锰矿等9种矿产计征销售收入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附件《锰矿等9种矿产计征销售收入确定方法表》规定确定(见附件)。各级征收管理部门如需调整计征调整系数的,须按以上计征调整系数确定原则,报省厅研究制定后并报部备案,也可建议省厅组织研究制定其它矿种计征销售收入办法,报部备案后实施。
3.采矿权人生产多种矿产品或矿产品中有多个计价的共伴生成分的,应当分别计算其产品销售收入并按相应费率计征。采矿权人无法区分主矿种与共伴生矿种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以总销售收入和主矿种对应费率计征。
4.对于开采建筑石材、普通建筑石料等非金属矿产,无市场销售收入或难以核定计征销售收入的,依据实际消耗资源储量,以当地公开交易市场最近一个季度或最近一个年度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其计征销售收入,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对于间断性生产或财务账目不全的小矿(核定实际生产规模不足小型矿山生产规模上限十分之一)等难以计算其实际储量消耗的,依据采矿许可证批准的年生产规模,以当地矿产品公开交易市场最近一个年度的平均销售价格核定其年度计征销售收入,采用年度定额的方式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附件
锰矿等9种矿产计征销售收入确定方法表
矿种 | 计征对象 | 适用范围 | 销售收入计算方法 | 计征调整系数 | 说明 |
锰矿 | 原矿 | 无实际或难以确定原矿市场销售价格的 | 采出矿石量×原矿平均品位×硅锰合金平均销售价格×计征调整系数 | 0.4 | 取最近一个季度国内行业公认度较高的矿产品现货交易所硅锰合金平均销售价格乘以计征调整系数核定原矿计征销售价格。 |
铜矿 | 铜精矿 | 无铜精矿市场销售价格的 | 铜精矿产量×铜精矿品位×电解铜平均销售价格×计征调整系数 | 0.8 | 取最近一个季度国内行业公认度较高的矿产品现货交易所电解铜平均销售价格乘以计征调整系数核定铜精矿的计征销售价格。 |
钨矿 | 精矿 | 采选企业无钨精矿市场销售价格的 | 钨精矿产量×碳化钨粉平均销售价格×计征调整系数 | 0.4 | 取最近一个季度国内行业公认度较高的矿产品现货交易所的碳化钨粉平均销售价格乘以计征调整系数核定钨精矿价格。 |
精矿 | 采选冶联合企业,无钨精矿市场销售价格的 | 钨精矿产量×APT销售价格或氧化钨销售价格或钨粉销售价格或碳化钨粉销售价格×计征调整系数 | 不同钨矿产品对应的计征调整系数: | 取不同钨矿产品的销售价格乘以对应的计征调整系数核定钨精矿的计征销售价格。 | |
镍矿 | 原矿 | 无原矿市场销售价格的 | 采出矿石量×原矿平均品位×金属镍平均销售价格×计征调整系数 | ①硫化镍镍品位<1%的贫矿,计征调整系数为0.2; | 取最近一个季度国内行业公认度较高的矿产品现货交易所金属镍平均销售价格乘以对应的计征调整系数核定原矿的计征销售价格。 |
精矿 | 采选冶一体化企业无镍精矿市场销售价格的 | 消耗精矿量×精矿品位×金属镍平均销售价格×计征调整系数 | ①镍精矿品位<10%,计征调整系数为0.6; | 取最近一个季度国内行业公认度较高的矿产品现货交易所镍平均销售价格乘以对应的计征调整系数核定镍精矿计征销售价格. | |
镍硫精矿 | 生产镍硫的企业、无镍硫精矿市场销售价格的 | 镍硫精矿量×镍硫品位×金属镍平均销售价格×计征调整系数 | ①镍硫品位<40%,计征调整系数为0.8; | 取最近一个季度国内行业公认度较高的矿产品现货交易所金属镍平均销售价格乘以相应的计征调整系数核定镍硫精矿计征销售价格。 | |
金矿 | 原矿或精矿 | 对于无原矿或精矿市场销售价格或难以确定其市场销售收入的 | 黄金矿产品销售量(原矿产品产量×原矿平均品位或金精矿产品销量×金精矿品位)×Au99.95的黄金平均销售价格×计征调整系数 | 矿产品为合质金,0.7; | 取最近一个季度国内行业公认度较高的黄金现货交易所Au99.95黄金平均销售价格乘以相应的计征调整系数核定计征销售价格。 |
钾盐 | 钾盐矿产品(氯化钾、硫酸钾和硫酸钾镁肥等) | 开发利用钾盐资源的企业 | 钾盐矿产品(氯化钾、硫酸钾和硫酸钾镁肥等)销量×出厂价(不含税)×综合利用系数 |
| 钾盐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征以综合利用系数代替开采回采率系数,计算公式为:综合利用系数=(W 卤水 ×T 卤水 )/(W 产品 ×T 产品 )×100%。其中,W 卤水 为采取卤水的重量;T 卤水 为采取卤水所含有用成分的品位;W 产品 为最终产品的重量;T 产品 为最终产品所含有用成分的品位。 |
石墨 | 原矿 | 无原矿市场销售价格的 | 采出矿石量×石墨精矿粉平均销售价格/吨石墨精矿粉所需的矿石量×计征调整系数 | 0.5 | 以石墨精矿粉平均销售价格除以吨石墨精矿粉所需的矿石量再乘以计征调整系数核定原矿销售价格。 |
地热 | 原矿 | 开发利用地热资源的企业 | 地热水开采量×(当地每立方米地下水资源收费标准+每立方米地下水提高一定温度(△T)所需当地煤的费用)×回灌系数 |
| 收费标准采取“水+热”。其中“水”比照当地水务部门制定的地下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热”的附加值计算按当地标准煤的市场价格,计算出每立方米地下水提高一定温度△T(△T=开采地热水的最高温度-25℃)所需当地煤的费用。 |
矿泉水 | 原矿 | 开发利用矿泉水的企业 | 矿泉水及其系列饮料销售收入×计征调整系数 | 饮用矿泉水桶装取0.5,瓶装取0.25,饮料(含矿泉啤酒)取0.2。西部地区可适当下调5-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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