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民宗委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财金发〔2014〕42号
省财政厅省民宗委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民宗委(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管部、各中心支行、直管市区支行,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加强和规范财政贴息资金管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信贷支持,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139号)有关精神,省财政厅、省民宗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民宗委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2014年9月28日
湖北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以下简称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加强和规范贴息资金的管理,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民贸民品)的信贷支持,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139号)和《关于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的通知》(银发〔2011〕1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承贷金融机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发放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
目前湖北省具备承办民贸民品贷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在湖北辖内的分支机构,湖北银行、汉口银行及其在湖北辖内的分支机构,农村信用社及改制后成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是指中央财政对民贸民品贷款优惠利差的补贴。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民族贸易县,是指经国家民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内贸易局、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确定的享受民族贸易贷款优惠利率政策的县。
目前湖北省民族贸易县包括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咸丰县、宣恩县、来凤县、鹤峰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
第五条 民族贸易企业的资质认定按《国家民委关于认定民族贸易县民族贸易企业的指导意见》(民委发[2014]100号)执行,具体认定办法和程序按《湖北省民宗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重新认定民族贸易企业的通知》(鄂民宗发[2014]21号)执行。
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和民族特需用品目录按照国家民委、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执行,现行定点生产企业名单按《关于确定十二五期间全国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民委发[2012]199号)文件执行。
第二章 贴息范围和比例
第六条 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政策的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范围为:
(一)实行优惠利率贷款的民族贸易贷款
限于民族贸易县内民族贸易企业、供销社、医药公司和新华书店等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经审查批准承担民族贸易县供应任务的,并列入国家民委送工业品下乡(县及乡镇)名单的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二)实行优惠利率的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
限于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进行生产的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所需要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七条 中央财政对民贸民品贷款按优惠利率政策规定的优惠利差(现行为2.88%)给予贴息,其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
承贷金融机构发放民贸民品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政策(比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优惠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第八条 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金额计算公式:
贴息金额=贷款本金金额×优惠利差×贴息天数/360
贴息天数为该笔贷款在当季计息天数。
每季贴息计息期为上季末21日起至本季末20日止。
第三章 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九条 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全额安排,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省级财政部门,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将贴息资金支付到承贷金融机构。
第十条 贴息资金的预算申请。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本地区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发放余额和贴息比例,商同级民族工作部门、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测算编制下年度贴息计划,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州)财政局报送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市(州)财政局于每年7月底前汇总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每年8月底以前汇总报财政部。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的决算。县(市、区)财政局于每年的1月2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对上年度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进行结算,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拨付使用报告、《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汇总表》(见附表1)报市(州)财政局,并抄送市(州)级民宗局和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直管市支行)。市(州)财政局于每年的1月31日前汇总报省财政厅,并抄送省民宗委和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对全省上年度的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资金进行结算,编制贴息资金年度决算、拨付使用报告和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汇总表报送财政部,并抄报国家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时抄送省民宗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当年如有结余,递减下年度预算。如因贴息贷款实际发放额超过预计数出现贴息资金不足,省财政厅应及时向省政府申请补足贴息资金并在下年度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弥补。
第四章 贴息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三条 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的申请。民贸民品企业与承贷金融机构达成优惠利率贷款一致意见后,向其注册登记机关同级的民宗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北省民贸民品生产贷款申请表》(一式四联,见附表2)。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审核原件,提供复印件,下同)。
3、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县(市、区)民宗局对企业资质、优惠利率贷款用途进行审核,于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的意见抄送同级财政局、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和承贷金融机构。
承贷金融机构据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优惠利率向民贸民品企业发放贷款。
承贷金融机构应单独设立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台账,并在贷款发放后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合同复印件、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审核,符合要求的,纳入民贸民品贷款管理。
第十四条 贴息资金的申请。承贷金融机构按季申报贴息资金。承贷金融机构应于每季度结算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材料报人民银行县(市)支行。申报时提交以下材料:
1、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表(见附表3)。
2、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凭证或贷款借据复印件。
3、企业购销合同或相关凭证复印件。
4、承办银行将贷款从企业账户转入供货方账户的划款凭证复印件。
5、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计息传票复印件。
6、还款凭证复印件(当季还款的贷款加附)。
7、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要求真实、延续、完整,加盖公章,按顺序装订成册,2至4项仅限贷款发生日当季申报贴息时提供。
第十五条 贴息资金的审核。民贸民品贷款发生所在地人民银行按季对承贷金融机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3个工作日内),并填报《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汇总表》(见附表4)报各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各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直管市支行)在2个工作日内汇总辖内《民贸民品贷款贴息申请表》报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审核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审核上报材料的真实性。
2、贷款合同与购销合同中贷款用途、购销合同供货方与贷款资金划款凭证收款方以及资金数额等应保持基本一致。
3、贷款利率符合政策规定。
4、贷款余额超过上年销售收入25%的,首次申请贴息应同时上报第十四条规定的前四项材料复印件。此四项材料随贴息申请上报至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以县为单位邮寄上报)。
市(州)、县(市)人民银行部门审核意见应于1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存档备查。同级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进行沟通。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在收到审核意见2个工作日内,汇总全省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贴息申请材料,出具终审意见送省财政厅复核,同时抄送省民宗委。
第十六条 县(市)财政局应于每季度结息后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向市(州)财政局报送上一季度民贸民品贷款发放和财政贴息情况,市(州)财政局应在收到县(市、区)财政局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汇总报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在收到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送来的终审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后向省政府报送资金拨付请示,并根据省政府批复下达贴息资金确认函。
第十八条 贴息资金的拨付。财政部门负责贴息资金拨付,市(州、县)财政部门应在收到贴息资金后,应认真核对同级民族工作部门和人行部门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需同级政府审批的应在收到同级政府批复后)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为确保民贸民品贷款贴息政策落实,各级财政、民族工作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协调配合,切实加强贴息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贴息资金合规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全省民贸民品贷款贴息资金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贴息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会同同级民族工作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对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确保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的发放和使用符合政策规定,加强贷款申请资料的审核,及时进行登记和存档。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贴息资金申请进行审核,并对金融机构发放民贸民品贷款执行优惠利率政策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审查贴息金额的计算是否准确、贷款是否符合补贴范围和利率政策是否合规等。如果发现贷款在用途、偿还、计息等方面不符合规定,应及时停止办理贴息,防止多领、冒领贴息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承贷金融机构按照信贷原则自主选择企业、自主发放贷款,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贷款的审核、发放以及对贷款企业资金用途进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不再对其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第二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和承贷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责令其改正,通过扣减下年度预算方式追回贴息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承贷金融机构拒不执行和落实民贸民品优惠利率贷款政策的,由人民银行按相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暂停贴息、取消贴息资格等措施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宗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