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粮食局认真贯彻落实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为认真贯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40号令)和《湖北省〈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实施意见》(鄂粮发[2016]21号)精神,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证粮油仓储能力满足粮食宏观调控和保障全市粮食安全的需要,荆门市粮食局结合实际,采取四项措施,狠抓落实。
一是强化办法宣传。结合实际出台实施意见、具体措施等,并通过会议培训、印发宣传手册、媒体发布、专家解读等多渠道、多方式,宣传《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进一步提升全市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水平。
二是加强设施监管。强化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措施,设立举报电话,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积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制止和查处非法侵占、损坏、拆除、置换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住管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
三是加强备案管理。根据《湖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鄂粮规〔2013〕1号)精神,认真做好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已备案的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须于变化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并提交变更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同时,认真做好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的监管与指导工作,建立和完善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档案,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四是建立长效机制。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要求,根据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对辖区内粮油仓储设施建设、维修进行合理规划,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重点加大对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项目库点建设。具有维修价值的仓房、地坪、围墙等设施,按照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维修改造。在粮油储存区及临近区域,不得开展可能危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活动,不得在安全距离内设置新的污染源、危险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