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利厅积极贯彻省政府令调整水资源费征收对象
25.04.2016 18:22
本文来源: 水利厅
(徐平源)《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月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省人民政府令第387号公布,将于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其中,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批的,水资源费依法委托取水口所在地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取水口位于市辖区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关于水资源费征收的有关规定,省水利规费征收总站对长江水利委员会和省水利厅发放取水许可发证的取用水单位进行全面清理、核查,进一步明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长江委许可的取水单位的水资源费,并要求各地严格执行省政府387号令的有关规定,属于省水利厅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在今年5月1日前的水资源费仍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各地不得混级混库、越权征收。
经核查清理,目前长江委发放湖北境内取水许可证41个,其中2个涉及农业灌溉用水和抽水蓄能发电用水,另有3个取水许可证长江委待办;省水利厅发放取水许可证47个,主要为工业、生活、发电取用水。
本文来源: 水利厅
25.04.2016 18:22
中国水利报社调研采访我省南水北调工程
(胡顺华 郑水利厅
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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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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