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的通知

20.01.2016  21:02

  鄂财农发〔2015〕127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63号),提高政策指导性、增强实际操作性,保障贫困县统筹使用财政资金有序开展,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地域范围

  全省37个贫困县(市、区,包括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片区县及享受片区政策县)。其他有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的县(市、区)参照执行。

  二、明确资金范围

  县级可统筹使用的资金范围包括中央、省、市(州)、县级到村到户到人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涉农项目及非农项目(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发展等)、上级安排及本级安排、当年安排及结转资金(跨年度资金)、存量资金及增量资金。如用于扶贫开发的财政扶贫、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革命老区等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的国土整治、农发项目、农田水利、农村“一事一议”奖补、现代农业、农村公路、农村饮水安全、农村电网、村卫生室等建设资金,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技推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业生产防灾减灾等资金,用于生态环境建设的绿满荆楚奖补、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造林补贴、经济林工程、农村环境整治等资金,用于农村社会事业发展的教育、卫生、文化等资金,用于民生的农村低保、“五保户”供养、危房改造、扶贫搬迁、惠农补贴新增和集中使用部分、新型农民培训等到村到户资金。

  三、创新省级资金分配机制

  按照新《预算法》和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有关要求,省级推进简政放权,下放审批权限,按照“管总量不管结构、管任务不管项目、管监督不管实施”的原则,采取基数法、目标任务法、绩效考核法、因素法、切块下达等方式分配资金,赋予县级资金安排自主权。

  (一)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预算安排的、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分配到具体项目的财政专项资金,由省直相关部门实行基数法、目标任务法或绩效考核法分配。

  1.采取基数法分配的资金,由省直相关部门以各县(市、区)上年度资金额度或前3年资金额度平均数为基数分配资金。

  2.采取目标任务法分配的资金,由省直相关部门根据政策执行或职能开展需要,设置工作或任务目标,并按任务量分配资金。

  3.采取绩效考核法分配的资金,由省直相关部门组织绩效考评,根据上年考评结果分配资金。

  分配到县级的财政专项资金,如无总额减少等特殊情况,不能减少或变相减少各个县的资金分配额度。

  (二)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因素法、绩效考核法分配。

  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由省财政厅商省直有关部门拟定相关测算因素、依据相关系数分配资金。

  (三)中央财政下达和省级预算安排的、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制度办法规定比例分成(返还)的资金,由省财政厅按照分成(返还)比例切块分配资金。

  四、创新县级统筹使用机制

  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县级统筹使用的资金,做到“五个不得”、“五个防止”:

  1.不得用于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2.不得用于县域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基本建设;

  3.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

  4.不得用于发放部门(单位)和基层干部的津补贴;

  5.不得用于补充部门(单位)公用经费不足。

  6.防止“上进下退”,亦不能将统筹资金用在非扶贫工作上;

  7.防止将统筹资金用在少数地方搞“盆景式扶贫”;

  8.防止将统筹资金用来平衡各种关系、造成资金再度分散;

  9.防止将用于贫困户生活方面的资金(如农村低保、五保资金)用于生产和基础设施建设,亦不得将发放到户到人的资金(如危房改造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10.防止降低(减少)用于贫困户(人)的补助(供养)标准(资金),侵占群众利益。

  在上述负面清单之外的资金,县级政府均可自主安排项目、统筹安排使用资金。如:

  (一)省级通过基数法、目标任务法、绩效考核法、因素法分配和切块下达的资金,县级可根据精准扶贫规划自主安排使用,并引导其他资金参与统筹。

  (二)按照“大类间统筹、大类内打通”的原则,县级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资金统筹使用。产业发展资金、农村基础设施资金、社会事业发展资金、保障性住房资金可打通使用。

  (三)对贫困户扶贫搬迁、医疗救助、社会救济、发展产业奖补等到人到户资金,可结合实际采取政策叠加、差异化扶持办法,分类制定补助标准,在高于现有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可因村因户实施不同的补助标准。

  (四)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精准扶贫,结对帮扶,对被寄养的农村“五保户”,社会救助资金经被寄养人同意可直接发放给寄养户。

  (五)建立市场主体、合作组织与贫困户的利益链接机制,产业扶贫资金可通过量化作为贫困户在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股份,贫困户可享受分红、打工、技术指导、产业回购等多种收益,对该类经营主体可给予资金、贷款贴息等支持。推广资产受益扶贫模式,利用财政资金作为贫困户股份,参与收益分红。

  (六)财政资金可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担保贴息等多种方式,激活和引导金融资本、工商资本和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扶贫开发,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果。

  (七)对社会捐赠资金,在尊重捐赠人意愿的基础上,可按照“规划引导、分头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统筹用于贫困户生产发展、生活补助等。

   

     

  湖北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