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贩养吸多次贩卖毒品 害人害己获刑3年2个月

11.05.2015  19:29

        (通讯员:  邓小零  闵杰  编审:陈群安)近日,孝感市孝昌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吸毒人员陈某某染上毒瘾后,为满足其吸毒需要,走上了以贩养吸的路子,花钱买毒后加价转卖赚钱再买毒,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经审理查明,1988年6月出生的被告人陈某某系该县某镇人,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4月至5月,陈某某先后向两名吸毒人员胡某、田某贩卖毒品四次,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8颗和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4小袋,获款800元。同年10月,陈某某被孝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孝昌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以牟利为目的,向两人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及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陈某某在侦查环节及庭审过程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综合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6月26日的世界禁毒日即将到来,法官邓小零温馨提示,珍爱生命,远离毒品。毒品的危害:毁灭自己,祸及家庭,毒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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