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128桶硅渣废料引发环境污染 责任人被判刑

10.09.2015  15:39
   没有相关资质,却将128桶废料运回大冶存放,这128桶废料让大冶个体老板曹某甲闯了祸,因犯环境污染罪,曹某甲被大冶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大冶人曹某甲,是一名个体工商户。2014年7月,他认识了辽宁省大连市一有机硅厂厂长张某,并花4.48万元从该厂购买了一批含铜硅渣废料。随后,曹某甲安排自己的儿子曹某乙,到该厂将这批废料运回大冶。7月28日,这128桶含铜硅渣废料被运到大冶金湖街道办事处泉塘村铜贤货场进行堆放,谁知在处置废料的过程中引发自燃,散发出刺激性气味。接到群众举报后,大冶环保部门赶到现场责令曹某乙对该批废料就地封存,等候处置。30日晚,曹某甲却私自指使其朋友乐某将铁桶内的废料倒出,乐某在倾倒其中44桶废料时,硅渣废料与空气接触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浓雾,散发出刺激性气味,并影响到周边村民。经大冶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该批固体废物属具有含铜、铅、镉、锌毒性的危险废物。2014年8月12日,曹某甲投案自首,同年9月10日,张某前往大冶市公安局投案途中被葫芦岛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曹某甲缴纳罚没款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张某缴纳废物处置费人民币20万元。 

  大冶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曹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张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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