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施工图”
本报讯 财政部近日印发《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和《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试行)》,为我国2016—2017年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试点工作绘就了“施工图”。
《办法》提出,政府财务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包括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由政府部门编制,主要反映本部门财务状况、运行情况等,为加强政府部门资产负债管理、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等提供信息支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由政府财政部门编制,主要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等,可作为考核地方政府绩效、开展地方政府信用评级、评估预警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编制全国和地方资产负债表以及制定财政中长期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的重要依据。
《办法》规定,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等内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财政经济分析、政府财务管理情况等内容。财政部国库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按照分步有序推进的原则,《办法》还要求编制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当期盈余与预算结余差异表等报表。考虑到目前预算执行情况表已在决算报告中反映,政府财务报告中不再要求编制收入支出表。同时,考虑到现金流量表与收入支出表的信息有较多重复,而且改革初期编制现金流量表难度较大,《办法》未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
报表数据来源是否清晰和完整准确,决定着政府财务报告的质量。《办法》对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编制方法分别予以规范,重点包括报表数据来源、报表数据清查核实、合并财务报表、勾稽关系等内容。与此前的试编工作中由财政部门从相关决算报表以及其他辅助资料中提取、转换数据不同,《办法》要求报表数据来源以预算单位日常会计核算为基础,由部门编制部门财务报告,再由财政部门合并汇总生成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此外,针对目前我国各级政府财务管理基础薄弱、政府资产负债数据缺失等问题,《办法》对报表数据清查核实提出明确要求,要求对公共基础设施资产相关数据进行清查核实,特别是对于各单位代表政府管理的资产予以全面清查核实。
上述负责人表示,在2016年部署试点工作,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2017年,试点省份将开始编制2016年度政府财务报告。随着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建立完善,财政部将适时修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和编制指南。考虑到试点工作安排,《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