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

18.08.2015  14:21

鄂财投评规[2011]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

为指导财政部门及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结合实际工作情况,我们对《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办发[2003]16号)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

      附: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

                                      二O一一年五二十日

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和《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从事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和人员,在开展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核查工作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条  评审机构实施财政投资评审业务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及委托评审要求,在委托授权范围内,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第四条  评审机构应合理运用质量控制程序,建立健全评审内部控制、稽(复)核体系。选派能胜任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收集充分准确的评审证据,编制详细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等,保证所有评审工作符合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评审机构应保守被评审项目的秘密,未经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评审的有关情况。

第六条  评审机构不得将委托的评审业务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及个人,否则财政部门有权解除委托关系,并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  评审机构派出的评审人员,必须为本单位在职人员,一般应具备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人员数量与专业结构应当满足评审业务要求,评审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第八条  评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财政投资评审的要求和特点。

(二)具有经济学、会计学、建筑工程等与评审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

(三)具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沟通协调的能力。

(四)热心评审事业、工作责任心强。

第九条  评审人员开展评审业务时,应当保持评审独立性,遇到下列可能损害评审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向评审机构报告,并回避:

(一)与被评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与被评审单位或者评审事项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三)对曾经管理或者直接办理过的相关业务进行评审。

(四)可能损害评审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准备阶段的控制

第十条  评审机构应做好充分的评审准备,了解被评审单位及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收集项目评审所必须的相关资料,制定恰当的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内容一般包括:

(一)被评审单位的名称和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评审的依据、内容、方法、要求、纪律等。

(三)评审的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

(四)评审人员的专业资质、数量及分工。

(五)其他。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应将项目评审方案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实施评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方案,并报财政部门重新备案。

(一)评审工作方案有重大调整的。

(二)评审人员发生变化,足以影响评审方案执行的。

(三)评审中发现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评审内容和重点的。

(四)评审业务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评审工作的。

(五)其他需要调整的。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前,评审机构应组织评审人员集中培训,统一评审方法和口径,强化评审的质量要求和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评审机构收到财政部门委托评审通知书(函)后应及时与被评审单位取得联系,并要求被评审单位提供评审所需资料。主要包括:

(一)被评审单位机构设置和财务隶属关系情况。

(二)项目建设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资金计划文件。

(三)项目建设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制度等内部控制制度。

(四)项目的造价资料及图纸等技术资料。

(五)相关的合同、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件、原始记录、监理签证等。

(六)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原始凭证、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的财务资料。

(七)近三年接受政府部门审计、检查的结论。

(八)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九)专项核查所需的资料。

(十)其他。 

 

第四章  现场评审阶段的控制

第十五条  评审人员的组织。根据项目特点,可将评审人员分成若干专业小组,每个小组由二名以上的评审人员组成。 

第十六条  评审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取得被评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项目评审所需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的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须认真计算、核实有关事项,做好相关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档案资料存档。被评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评审取证记录拒绝签名或盖章确认的,评审人员应当在评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

第十八条  评审工作记录应如实反映项目评审过程以及评审方案实施情况,做到格式规范、内容真实完整、条理清晰、重点突出。评审工作记录中载明的事项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评审工作记录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主要内容是:

(一)被评审单位或专项核查项目的名称、实施时间。

(二)评审方案及其调整变更情况。

(三)评审过程记录,包括具体的评审程序、计算分析过程、讨论情况及结论等。

(四)评审核实与采纳被评审单位对评审结论反馈意见的情况说明。

(五)评审人员的姓名及记录日期。

(六)稽(复)核者的姓名及日期。

(七)其他。

第十九条  评审人员可以通过检查、盘点、观察、调查、函证等方法,收集评审证据。评审中如有特殊需要,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对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评审证据。评审证据的收集、采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第二十条  评审过程中须对已由政府职能部门下达的审计、检查结论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评审工作一般应在评审方案的计划时间内完成。评审过程中,如因被评审单位提供资料不全面或发现重大问题而不能按时完成,评审人员应以保证质量为原则,报财政部门批准后适当延长评审时间。

第二十二条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人员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财政部门。

第五章  评审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评审报告应严格按照《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的要求撰写,并进行必要的分析说明。

第二十四条  评审机构在实施规定的评审程序后,以核实的事实为依据,综合分析,形成初步评审结论,经复核后,按规定送达被评审单位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  评审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封面、财政投资评审结论、正文和附件等。

(一)封面。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评审机构名称、委托评审时间、委托评审文号和评审报告时间。

(二)目录。主要包括评审报告的正文及附件编号。

(三)评审人员、稽(复)核人员、总工审核意见与签章,评审机构法人签发与盖章。

(四)财政投资评审结论。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表、评审情况摘要表、被评审单位意见、评审机构对被评审单位意见的意见、建设项目评审结论汇总表、建设项目评审审增(减)情况明细表、被评审单位承诺书、送达回执、廉政回执等。

(五)正文。主要内容包括:

1.主送单位。主送单位为评审业务的委托单位,评审报告应载明主送单位的全称。

2.前言。前言对项目评审的依据、起止时间、方式和相关责任明确说明。

3.项目概况。主要是对项目申报和批复情况、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实施和各项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投资批准总额及资金来源情况等作详细说明。

4.评审依据。

5.项目评审范围及程序。

6.财政投资评审结论。项目预算评审应对项目建设程序执行情况进行说明,审定的项目预算投资额应与报审投资和批复概算进行比较、分析并说明审减(增)原因。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设程序和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建设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概(预)算执行情况、投资核减(增)原因、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审查情况、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资产情况、结余资金及债权债务情况、合同管理执行及变更情况和尾工工程情况作出详细说明。

7.重要事项说明。对项目评审中发现或有异议的重要事项,应作重点说明。

8.项目评价。项目竣工决算评审应对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做出客观评价。

9.问题及建议。客观真实地反映和分析项目评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改进建议。

10.签章。评审报告应签署评审机构全称、加盖评审机构公章。

11.评审报告日期。评审结论签字确认日期即评审报告日期。

12.附件。主要包括:

(1)项目建设的各项批准文件和财政部门资金计划等。

(2)建设项目工程和财务单项评审结算书(报告书)。

(3)审定的建设项目资金平衡表及相关科目明细表。

(4)审定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5)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投资评审通知书(函)。

(6)其他。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预算评审,评审报告还应对项目建设程序是否合规、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审定投资预算与批复概(预)算的差异作重点说明。

第二十七条  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核查,应根据核查的专门要求,按照相关法规制度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政策,对财政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等作分析说明。

第二十八条  被评审单位对评审机构提出的初步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时,评审机构应对被评审单位提出不同意见和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如果被评审单位提出的意见与被评审核实的事实不符,应在评审报告中进行说明,并将被评审单位提出的意见作为评审报告的附件,供财政部门参考。

第六章  项目评审的稽(复)核

第二十九条  评审机构在出具正式结论前,应对评审结论进行稽(复)核。

第三十条  评审项目采取三级稽(复)核制度。即先由评审组长、项目稽核人员对项目评审工作记录、评审报告逐级审查,最后由评审机构负责人审定并签发评审报告。

(一)一级稽(复)核的主要内容:

1.是否对被评审单位和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了解和说明。

2.是否按照评审内容收集到充分、适当的评审证据,所引用的资料是否合法、有效。

3.评审过程是否已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4.评审过程中运用的专业判断是否正确。

5.初步评审结论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并与所附资料、相关表格等是否相符。

(二)二级稽(复)核的主要内容:

1.评审工作是否按评审方案的要求进行,各项评审程序是否实施及评审目标是否已实现。

2.工作底稿与评审结论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

3.评审中取得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是否足以支持评审结论。

4.主要评审内容和评审环节有无遗漏。

5.工作底稿、初步评审结论的格式是否符合要求,初步评审结论的文字表述是否清楚、规范。

(三)三级稽(复)核的主要内容:

1.违规违纪问题的认定是否恰当,记录是否充分。

2.主要问题、重大事项的定性是否准确。

3.评审适用的政策、法规等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4.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项目评审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评审机构应当建立财政投资评审档案。评审档案采取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一个评审项目可立一个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评审项目合并立卷。跨年度评审项目,应当在项目评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三十二条  评审报告出具后,评审机构应在一个月内,对本评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和资料进行整理、鉴别,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第三十三条  应当分类归入评审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证明性文件材料。主要是被评审单位承诺书、评审日志、评审工作底稿、评审证据等。

(二)结论性文件材料。包括评审报告、三级稽(复)核意见、评审结论表、财政部门对评审报告的批复文件等。

(三)其他备查文件材料。主要是不能归入前二项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三十四条  项目评审档案的保存期限一般为20年,特殊项目评审档案的保管时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处罚原则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在对项目评审报告进行审核时,对格式、内容不符合要求,以及重复计算工程量、高套取费类别、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以及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等重大问题没有反映或定性不准确的评审报告,将采取如下措施:

(一)评审报告需补充资料的,要求评审机构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

(二)评审报告部分内容质量不符合要求,将评审报告退回评审机构,修改后重报。

(三)评审报告对重大问题没有反映,或定性不准确的,要求重新评审,直到评审报告符合要求。如重新评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将取消委托评审。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将定期或在同类项目评审工作结束后对评审机构的评审质量作出阶段性评比,将评审报告质量分优良、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

(一)评审报告完全符合评审要求,且评审成绩突出,为优良。

(二)评审报告基本符合要求,部分内容经说明、修改、补充后可进行正常批复的,为合格。

(三)评审报告存在质量问题,退回重报后可以进行批复的,为基本合格。对于基本合格的评审报告,适当扣减项目评审费用。

(四)评审报告退回重审、重报后,仍达不到要求,无法批复的,为不合格。对于不合格的评审报告,不支付项目评审费用。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将按一定比例对评审机构已评审项目组织抽查复审,对项目评审工作底稿等内容,将随时随机抽查。凡复审和抽查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较大幅度漏审的,以及因项目评审结论不实,引起诉讼和纠纷的,财政部门将对评审机构采取通报批评、扣拨评审费用、停止委托新的评审业务等处罚措施。

第三十八条  评审机构和人员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若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九条  评审机构及其评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将停止委托其评审业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鄂财办发[2003]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