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加大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保护投入
2月13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建立健全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与保护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通过统筹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建立激励引导机制,明显加大对长江经济带生态补偿和保护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意见》提出,到2020年,长江流域保护和治理多元化投入机制更加完善,上下联动协同治理的工作格局更加健全,中央对地方、流域上下游间生态补偿效益更加凸显,为长江经济带生态文明建设和区域协调发展提供重要的财力支撑和制度保障。
《意见》明确,中央财政将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的生态权重,加大对长江经济带相关省(市)地方政府开展生态保护、污染治理、控制减少排放等带来的财政减收增支的财力补偿。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对长江经济带的直接补偿,增加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预算安排、调整分配结构,完善县域生态质量考核评价体系,重点向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上游地区倾斜。实施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修复奖励政策,支持流域内上下游邻近省级政府间建立水质保护责任机制,鼓励省级行政区域内建立流域横向生态保护责任机制。加大专项对长江经济带的支持力度,在支持开展森林资源培育、天然林停伐管护、湿地保护、生态移民搬迁、节能环保等方面,结合生态保护任务,通过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林业生态保护恢复资金、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等向长江经济带予以重点倾斜。把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项目的优先选项,加大对长江经济带防护林体系建设、水土流失及岩溶地区石漠化治理等工程的支持力度。
《意见》要求,地方财政要统筹加大生态保护补偿投入力度,探索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和治理方面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整合机制。集中财力保障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的重点任务,对岸线周边、生态保护红线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落后产能排放整改或搬迁关停要给予一定政策性资金支持。健全绩效管理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建立有针对性的生态质量考核及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及相关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明显挂钩。建立流域上下游间生态补偿机制,在有条件的地区推动开展省(市)际间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试点。完善财力与生态保护责任相适应的省以下财政体制,推进生态环保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确省以下流域治理和环保的支出责任分担机制。充分引导发挥市场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