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桃市工商局出台12315“诉转案”工作办法
近日,仙桃市工商局出台了《12315“诉转案”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诉转案”的定义解释、适用条件、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处理程序、规范管理和考核监督等七个方面对“诉转案”工作进行了明确和说明,探索建立目标明确、流程规范、责任到位、上下联动的“诉转案”工作机制。截止目前,诉转案10件,立案6起。
确立一个工作目标。 《办法》指出,建立“诉转案”工作机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加强商品和服务质量监管,严惩违法经营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改变以往处理申(投)诉以调代罚、以调代处局面的同时,有效弥补行政调解手段的不足,及时发现违法行为,预防消费纠纷的扩大和蔓延,防范侵权行为再次发生,从而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制定一套处理流程。 《办法》规定了消保分局在受理、调解时发现被投诉经营者或其他相关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且符合“诉转案”条件的,应在接到该投诉之日起5日内填写《仙桃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诉转案”交办单》,向办案机构办交。办案机构在接到交办的“诉转案”案件相关材料后,应组织执法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7个工作日,并应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至消保分局。对符合“诉转案”条件的,办案机构应启动行政处罚程序。其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由调解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的,应启动一般行政处罚程序,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查处,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申诉处理与办案部门的责任分工与协作领域,强调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加强协调,形成受理及时、流转通畅、处置快捷、查办有力的工作格局。
建立一类案卷档案。 “诉转案”案件办结后,《办法》办案人员将案件处理结果及时反馈至消保分局进行汇总统计;办案机构在“诉转案”案件处理结束后,应将消费者投诉书或投诉记录、身份证明复印件、争议物品的购货凭证、投诉调解书、“诉转案”交办单、重特大案件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没单据等相关材料收集入档,形成“诉转案”案卷档案,实行一案一档,以便追溯可查。
重申一个工作纪律。 在诉转案工作过程中,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行政检查管理和办案执法过程的纪律规定,不得放弃、推诿、拖延和拒绝履行法定检查职责;不得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隐瞒、包庇、袒护和纵容;不得对投诉、举报不积极查处;不得擅自终止查办已立案的案件或已进行调查的案件线索。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