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游劝荣:在武汉设立长江生态法院,确保长江保护法的统一实施
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游劝荣再次建议,在武汉设立长江生态法院,以全流域一体化的司法保护机制,确保长江保护法的统一实施,运用司法手段守护好长江母亲河。这是游劝荣代表继2019年首次提出该建议后,第二次在全国人大的会议上提出建议。
去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长江保护法,打破以行政区域、行业划分等为治理单元的传统立法模式,开辟了我国流域整体法律管治新格局,为破解困扰长江已久的“九龙治水”窘境提供了法治解决方案。
游劝荣建议,有必要设立专门法院,构建起与长江保护法相配套相适应的全流域、一体化的司法保护机制,以确保长江保护法等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统一有效实施,切实维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目前,长江流域专门、统一联动协调机制尚未建立,国家层面尚未制订统一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与行政联动协调制度。长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制机制存在跨行政区域审理机制尚不健全、司法地方化不利于全流域保护、流域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困难、裁判标准尺度不统一等问题,地方各级法院以行政区划为审理地域界限,难以顾及生态环境的整体性和完整性,难以有效全面地实现对流域内的水、野生动植物等环境要素进行整体保护。实践中,对于涉及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的案件,流域内各省份法院之间还存在类案不同判、裁判标准尺度不统一的情况。
从系统观念看,长江流域的上、中、下游应作为一个整体环境要素进行开发、利用和保护,尤其是以水的流域性为基础的涉水相关环境资源案件应当交由统一的专门机构予以审理裁决。而设立长江生态法院,集中统一行使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类案件的管辖权,有助于理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管理与保护体制,可以避免因行政区划分割而无法有效且全面地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游劝荣认为,湖北地处我国中部,是长江干线流经里程超千公里的唯一省份,是长江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和国家重要的生态屏障。省会武汉位于华中地区中心,处在长江、汉江交汇之地,具有“九省通衢”的地缘优势。在武汉设立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法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而湖北在落实“共抓大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了《关于推进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守护长江母亲河促进我省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此外,长期以来,国家对长江管理和保护的机构大多设在武汉,武汉是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管理局的驻地。长江流域水上行政事务和行政执法的统一管理格局已确立并正在不断优化,司法权和司法实践也应统一行使。
武汉还有人力资源优势。武汉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聚集地,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批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究基地之一,各类专家人才富集,环境资源审判智库资源丰富,特别是涉环境资源损害鉴定等专业人才储备丰富,省环保厅、司法厅公布的第一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评审专家达124名。近年来,湖北法院大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专门化建设,全省法院设立了5个独立编制的环资审判庭,并推动实现环资合议庭“全覆盖”,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储备了人才优势。
同时,武汉还有跨域审判的经验。武汉海事法院作为我国第一批设立的海事法院,有着丰富的跨行政区域管辖长江流域海事海商案件的实践经验。该院于近年成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审理湖北省内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水污染损害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及该院管辖范围内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涉及水污染损害等环境保护的一审环境资源保护类民事案件。该院于2016年被确定为“全国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有2起案件被评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更为重要的是,湖北有更加坚实的群众基础。湖北的经济社会发展和长江有着密切的联系,湖北人民世世代代逐水而居,对这条河流有着更为深厚的感情。
综上,在武汉设立长江生态法院,依法统一集中管辖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有利于协调长江管理保护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有利于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综合能力提升,能够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程勇 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