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园地63.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我国实行典当经营许可制度。根据商务部、公安部颁布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典当行,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典当活动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与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从事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三)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四)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五)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六)有建立、健全的安全制度,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七)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关于设立典当行的行政许可,《办法》规定,设立典当行,申请人应当向拟设典当行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规定的材料,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但是,2012年9月23日,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审批实施机关,由商务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转自全国总社政策法规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