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获房屋产权 让过世爹爹与健在婆婆补办结婚证

15.10.2015  08:14

  死亡证明上的死亡时间为2009年1月7日。

  补办的结婚证上的日期是2010年12月6日。

  文/图 本报见习记者姚传龙

  早已过世的爹爹却在过世后与健在的婆婆“一起”到硚口区民政局补办了遗失的结婚证。更让人难以置信的是,这对已经阴阳两隔的夫妻不仅补办了结婚证,还“一起”到原武汉市硚信公证处、现武汉市长江公证处对一份《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昨天,爹爹的女儿王女士(化姓)拨打本报热线电话82333333,对硚口区民政局和武汉市长江公证处在工作上是否严格依照流程进行审核资料表达了质疑。

   过世的父亲竟补办了结婚证

  “由于家中老屋拆迁,我突然发现老屋的所有人由自己的母亲变为了姐姐。我就到相关部门核实房屋所有人的变更过程,这才发现原来死人可以补办结婚证,也可以办理公证。”昨天下午,武汉晚报记者见到了王女士,她手持蓝色文件夹,里面装着其收集的各种资料。

  在王女士提供的资料中,记者看到王女士的父亲于2009年1月7日死亡,却在2010年12月6日“亲自”补办了结婚证,当年12月8日办理了《赠与合同》的公证,将房屋赠与给王女士的姐姐。

  “‘死亡人可以结婚、死亡人可以公证’,我认为这里面的操作涉嫌违规操作。”王女士说,自己之前也找过相关部门,但是得到的回复是造成这一现象是工作中的疏忽。

   婚姻登记员“被骗

  昨天,记者来到硚口民政局,负责接待的信访办熊姓工作人员,正好是2010年12月6日为“王爹爹”及其老伴补办结婚证的工作人员。“当时结婚证的补办是按照正规手续办理的,‘王爹爹’也来了办理地点,之所以出现王爹爹去世后仍补办结婚证的情况,是因为王女士的姐姐找人冒名顶替。”熊姓工作人员说。

  “来的人和王爹爹相貌相似,当时是窗口受理的,补办时王爹爹及老伴的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齐全,因此窗口认定来人就是王爹爹。”王女士对于熊姓工作人员的说法表达不同意见,她说自己的父亲没有孪生兄弟。

  那么这样的结婚证是否有效?熊姓工作人员表示不好界定:“如果有瑕疵,结婚证应该是无效的。我们也是想找到王女士的姐姐把结婚证收回来,但是王女士的姐姐一直不接电话,而结婚证的注销需要当事人的配合。”熊姓工作人员称,事情正在解决之中。

   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已取消

  在武汉市长江公证处,一位樊姓负责人对于此事首先出具了一份《关于撤销(2010)鄂硚信证字第008160号公证书的决定》的文件。在这份文件中,武汉长江公证处表示,2014年12月31日,王女士来到公证处要求申请对王女士父亲在死后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进行调查,根据王女士提出的复查申请,他们对有关公证卷宗进行了复查,并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调查核实。

  “经查,王爹爹2009年1月7日因病去世,在硚口区遗留房屋一套,王女士的姐姐在与其胞弟、胞妹未能就共同到公证处办理财产继承公证问题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为取得该房屋产权,没有到公安部门注销其父亲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并找到一位与其父亲年龄、长相相似的男性冒充王爹爹,于2010年12月6日骗过硚口区民政局结婚登记窗口工作人员,取得其父母亲的补办结婚证。取得这些必要的材料后,又带领冒充王爹爹的男子骗过我处公证员,申请办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骗取到(2010)鄂硚信证字第008160号公证书,造成该房屋被过户。”公证处基于此事,决定撤销(2010)鄂硚信证字第008160号公证书。

  樊姓负责人表示,由于当时王女士姐姐提供的资料真实,他们没有想到会有人冒充王爹爹,这样就造成了他们也受到了欺骗。“当初做公证时,王女士的母亲身体不好,在福利院中休养,是王女士的姐姐带着两个公证员前往福利院中进行了公证,在现场的还有王女士的姐姐、姐夫、母亲,还有被人冒名的父亲。

  对于《关于撤销(2010)鄂硚信证字第008160号公证书的决定》中查明王女士姐姐所做的欺骗过程,樊姓负责人表示,接到王女士的举报后,他们联系上了王女士的姐姐、姐夫,并且向两人进行了询问,对方承认找人对父亲进行冒名顶替。“随后我们安排了王女士及其姐姐的调解,但是无果,我们也试图找到其单位,想要解决此事,但是现在已经无法和王女士的姐姐取得联系。”樊姓负责人说,他们也报警了。

  昨天下午,记者多次拨打由武汉市长江公证处提供的王女士姐姐的手机号码,却一直显示关机。

   律师说法:结婚证应该被注销

  根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的何龙律师认为,由于补办结婚证和办理公证需要双方到场,对于民政局与公证处出现的审查不严,民政局和公证处有责任,但责任的多少还要法官认定,因此王女士可以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政局、公证处赔偿其维权成本,甚至分别对两家机构提起诉讼。而后面补办的结婚证,因为王爹爹已经死亡,那么补办的结婚证应该被注销。

 

(责任编辑:连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