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方法不当 非法拘禁获刑
2015年8月25日,陈某向王某某借款五万元,约定同年9月29日前归还。9月19日15时许,陈某电话联系王某某的胞弟王某请求还钱。王某驾驶其鄂Q7KXXX号别克牌轿车,邀约康某来到巴东县野三关镇农业银行附近与陈某见面。陈某上车后称信用卡里有7000元钱,三人驾车来到巴东县野三关镇“七匹狼”服装专卖店,通过POS机刷卡还钱7000元。尔后,王某要求陈某还清下余款项,陈某表示再无钱归还,王某遂抽打陈某耳光,并逼迫其上车。随后,康某驾车,王某在车上继续逼迫陈某还钱,并持电警棍进行威胁。期间,陈某电话筹钱、找他人担保均未果。17时许,车辆行驶至该镇开发区“百姓超市”,康某应王某要求下车购买牙签一盒。王某、康某又将车开至该镇“福娃娃”幼儿园附近偏僻路段,王某继续逼迫陈某还钱,陈某下车接电话后拒绝上车,康某用脚踢打陈某并强行将其推上车,王某在车内用牙签戳伤陈某右手手指。18时许,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陈某解救。经法医鉴定,陈某右手手指及大腿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王某、康某于2015年10月27日与陈某达成和解协议,由王某、康某赔偿陈某医疗费及其他损失共计2万元,并于当日付清。陈某对王某、康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书面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康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将陈某扣押、拘禁,非法剥夺陈某人身自由,并对陈某进行殴打,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的地位、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康某的作用相对较轻,可适当从宽处罚。王某、康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康某与陈某达成了和解协议,积极赔偿了陈某的经济损失,陈某表示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王某管制一年;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康某管制十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