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出台
1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了《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全省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12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自今年1月1日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出台的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条例》共五章三十九条,就黄石工业遗产的定义和范围、普查和认定、保护和利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为提升实效性,《条例》采取行为列举和兜底保护相结合的方式,对常见的破坏或危害工业遗产的具体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条例》摒弃单一的罚款,而是综合采用恢复原状、罚款等多种方式进行追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黄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周先旺介绍,黄石是华夏青铜文化的发祥地之一,素有“青铜故里”“钢铁摇篮”“水泥故乡”等美誉,是我国矿冶文化和近代工业文明最具代表性的城市之一。黄石工业遗产数量大、分布广、类型多、含金量高。其中,铜绿山古铜矿遗址、汉冶萍煤铁厂矿旧址、大冶铁矿东露天采场和华新水泥厂旧址等,共同组成了以矿产开采、冶炼、制造、加工为核心的“黄石矿冶工业遗产群”,并于2012年11月被列入《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出台《条例》,把工业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必将有力促进黄石工业遗产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为黄石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加码。
根据立法法、我省立法条例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获得地方立法权的黄石市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底将工业遗产保护条例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项目。从今年1月开始,在经历了草案起草、审议修改、评估论证等阶段后,8月30日,黄石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条例》,并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批准。
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不仅对黄石传承历史文化、提升城市人文品味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其他被赋予地方立法权的市州有积极的示范作用,更为我省推进法治湖北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开局。(王馨、鲁芳、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