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进行重大修订

22.03.2016  16:01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省物价局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79号令)、《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85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对本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作了重大修订,并于2016年初正式施行。

  本次修订是在充分调研论证、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其中,新《办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范围、制发程序、形式、有效期和清理等多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规范性文件范畴。该制度界定了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并明确了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

  二是对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合法性审查、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公布、备案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责任分工。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定期清理、清理汇编、备案,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或组织。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程序。该《办法》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专家论证、征求社会意见、听证、风险评估等多种制度。

  四是对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作了硬性要求。该《办法》规定凡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要结合实际,防止出台内容空泛、缺乏明确具体要求、不解决实际问题的规范性文件。

  新《办法》的出台,对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强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有效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价格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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