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完善规范性文件
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政法办〔2016〕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湖北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法〔2015〕70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试点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3月9日
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完善规范性合法性审查机制,是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湖北省委十届四次、五次会议部署的重要工作任务。现就开展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提出方案如下:
一、试点目标
按照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湖北省委十届四次、五次会议精神,以及国务院法制办试点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全面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通过进一步界定审查范围,明确审查标准,健全审查制度,规范审查流程,创新审查方式,提高审查能力,探索形成职责清晰、审查严格、程序规范、权责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切实从源头上预防行政违法行为发生,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行政法治环境。
二、试点任务
(一)界定审查范围
我省《管理办法》规定,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等文件除外)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冠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各试点单位要结合各自实际,在全面梳理现行文件的基础上,对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分清哪些是规范性文件、哪些不是规范性文件,科学确定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形式、种类,并对其实施统一编号、目录管理,把事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全部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二)明确审查标准
各试点单位要在做好三项基础工作的前提下,编制审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合法性、内容合法性、程序合法性的具体标准。这三项基础工作是: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梳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法定权限,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
2.对《管理办法》“七步骤”、“四必须”(详见《管理办法》第九条)的程序规定进行试点论证,提出补充完善意见。
3.对《管理办法》有关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的“五不得”和“四是否+其他”(详见《管理办法》第五条、十五条)等规定进行试点论证,提出具体细化意见。
(三)健全审查制度
各试点单位要深入研究各种审查情形,区分不同情况,建立健全事前审查、备案审查、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议审查、评估清理等合法性审查制度,完善审查通报、沟通协调、建议纠正、责任追究、统计分析等审查工作制度,推动审查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四)规范审查流程
完善审查程序,编制启动合法性审查、公文报送和运转、征求意见、审查建议、处理方式等审查各环节工作流程,明确文件起草单位、公文管理机构、审查机构、信息发布机构的职责分工、岗位责任和工作时限。
(五) 创新审查方式
总结工作经验,探索行之有效的审查工作方式。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机构参与审查的积极性,建立扩大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工作机制,试行第三方评估、网上审查、向社会法律服务机构购买服务等方法,创新审查手段,拓宽审查途径。
(六)提升审查能力
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构,配足配强审查工作人员,建立审查人员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通过专题研究、个案研讨、集中学习、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审查工作队伍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确保审查质量和效率。
三、试点单位
(一)省政府部门
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市、州、直管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襄阳市、荆门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天门市政府。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
大冶市、江陵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利川市、十堰市张湾区、鄂州市华容区、随州市曾都区政府。
四、试点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 (2016年3月31日前)。召开全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动员大会,广泛宣传发动,全面启动试点工作。
(二)试点实施阶段 (4月1日-9月30日)。各试点单位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开展试点工作,全面完成试点任务。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采取检查指导、问题研讨、参观交流等方法,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
(三)总结验收阶段 (10月1日-10月31日)。各试点单位进行试点评估和试点总结,形成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形成试点工作报告报国务院法制办。
五、有关要求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意义。 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从源头有效预防违法规范性文件的产生,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将产生积极作用。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试点单位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试点实施工作方案,报经本级政府或部门领导审定后,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县市区级试点单位经由市级政府法制办转报)。
(三)统筹协调推进 。要将开展试点工作与推进依法行政其他工作结合起来,做好与规范性文件制定、信息公开、备案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定期清理等工作的衔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将开展试点工作与全面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结合起来,及时总结推广试点单位的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推动《管理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四)加强督促指导 。各级政府办、法制办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及时组织工作交流,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试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