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规定 禁止退休干部在兼职社团领薪酬
11.09.2014 11:31
本文来源: 新浪湖北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王碧涛)记者昨日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出台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规定,离休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薪酬、奖金、津贴。
根据《规定》,我省退(离)休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规定》要求,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在社会团体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经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同意、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值得指出的是,我省规定,退(离)休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在社会团体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或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和实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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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9.2014 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