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明确指出不能擅自对出生登记设定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进一步保障出生人口申报户口登记的法定权利。
《规定》指出,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切实保障出生人口申报户口登记的法定权利,不得擅自设定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不得将户口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等措施挂钩,政策外生育以及被遗弃的婴儿等也都应当登记户口。基层单位如有擅自设立新生儿落户限制条件、不依法办理的,一经查出,要严肃追求相关人员的责任。
《规定》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卫生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合作,定期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生人口登记和计划生育工作。卫生计生部门每月将新生儿信息提供给当地同级公安机关,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查询比对服务,对可疑《出生医学证明》及时进行核查鉴定,3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反馈至同级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要积极协助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新生儿相关信息核查工作,对发现违法生育人口的,在办理入户登记时提醒申请人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各地卫生计生、公安部门要按照《湖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签发工作,对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违规收费的工作人员逐一问责,对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要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周文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