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市民报警抓贼可认定见义勇为 武汉2016年元旦施行
11月13日,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通气会,宣布新修订的《武汉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对新条例亮点进行解读。
与1998年制定的原条例相比,新条例更倡导“见义智为”,并鼓励主动申报见义勇为。
鼓励主动申报 防止埋没英雄
武汉市民方俊明因救恶作剧的“落水”儿童导致瘫痪,时隔28年才获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令人叹息。新条例施行后,将让见义勇为申报及确认程序更加及时和透明,更加鼓励当事人主动申报。
新条例明确,见义勇为受益人、行为人及其近亲属,行为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可在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举荐见义勇为人员,情况复杂的不超过两年。没有申请、举荐的,综治机构可依照职权加以确认。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室主任刘诗华表示,原条例对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申请、举荐的具体程序未作明确规定,导致当事人主动申报的少,新闻媒体报道见义勇为事迹成为主要信息来源,有的见义勇为甚至时隔多年才获申请确认,一些典型因此未能及时被发现,“城市英雄”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有效保护。新条例的施行,将避免出现类似遗憾。
倡导见义智为 报警抓贼也算
武汉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理事长邓斌表示,新条例对见义勇为的界定,删除了“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等字眼,更鼓励“见义智为”。例如,江岸区一位老太太发现4名小偷在偷电动车后,马上报警,最终警察赶来将小偷抓获。尽管老人没有当面制止犯罪,但她的行为仍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由于原条例规定的见义勇为主体是“非履行职务的人员”,范围过于宽泛,导致对部分见义勇为的认定发生困难,例如,保安、公安机关安保队员的见义勇为,曾被视为“约定行为”,不予认定为见义勇为。
对此,新条例将见义勇为重新界定为“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这也意味着保安、安保队员等群体的见义勇为行为也应得到认定。如果保安在小偷跑出小区之后仍奋勇追赶,最终将小偷抓获,也可视为见义勇为。
城市英雄可享市级劳模待遇
为避免出现见义勇为人员“流血又流泪”的遗憾,新条例明确规定,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子女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并根据不同情形发放相应的补助金、抚恤金。
此外,新条例还明确见义勇为者享受市级劳模待遇;见义勇为者或见义勇为牺牲者的直系亲属凭有效证件可以免费乘坐本市公共汽车、电车、轮渡、轻轨、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免费游览本市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等。
武汉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胡太荣介绍说,下一步,将与政府相关部门对接,对享受上述优待政策的群体范围、有效证件的制定和发放等问题进行研究,确保“城市英雄”得到奖励和保护。
从1998年原条例施行以来,武汉共表彰见义勇为英雄11名,见义勇为先进群体111个502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643名。 (叶纯 韩红、祖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