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陵区法院一案例入选最高法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十大典型案例

13.06.2018  11:42

6月4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魏文超通报了典型案例相关情况,其中,宜昌市西陵区法院审理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诉利川市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最高法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十大典型案例,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2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获得行政类裁判文书特等奖。

该案系跨行政区划审理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院长方正权与审判员龚瑜、人民陪审员李艺萍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公益诉讼人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陈杨林、检察员刘军、代理检察员袁利超出庭支持公诉,利川市林业局局长胡臣永、委托代理人黄成浩、刘大鹏到庭参加诉讼。该案对于污染行为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情况下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具有示范意义。依据《森林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明确了当同一违法行为对不同性质的环境、资源造成损害时,不同行政部门应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承担监管之责,对特定资源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推诿塞责、简单将案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行为亦属于行政不作为的范畴。尽管利川市林业局曾经针对案涉开采区作出过行政执法行为,但因其未继续、全面地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影响区的森林环境仍持续受到侵害,判决认定其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并判令其继续履职,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全面履行行政职责,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积极作用。

 

 

责任编辑:颜晶晶 李珮珮 李恋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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