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一干部乘动车超标37元受党内警告处分
楚天快报讯 记者 刘倩 通讯员 襄纪宣
因出差期间违规乘车超过规定标准37元并报销,近日,襄州区纪委给予襄州区发改局党组副书记张礼安党内警告处分。这个“37元乘车费”违纪案,也引起襄州区党员干部广泛讨论。
2014年10月27日,省能源局下发通知,拟于10月30日在省发改委培训中心组织开展全省光伏发电项目信息员培训,襄州区发改局接到通知后,该局局长李国富当天签批文件,安排张礼安同志参加此次培训。张礼安遂在襄阳东站购买了由襄阳东开往武昌的动车一等座车票(价格113.50元),及由汉口开往襄阳的动车一等座返程票(价格110.50元)。事后,张礼安将往返武汉的动车一等座车票224元在区发改局机关财务账上报销。
但是,张礼安作为一名科级干部,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只能乘坐动车二等座,其行为属于超标准乘车。
襄州区纪委接到问题线索后,迅速组成专班进行核实调查。当负责纪律审查的有关人员找他本人了解情况时,张礼安表现很错愕,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违纪,更没想到因为37块钱,竟然要受到党纪处分。
张礼安的案例公开曝光后,在全区党员干部中引起广泛讨论。干部们纷纷表示,没想到看似平常的小事,却已踩踏到了纪律的红线,学习吃透党纪法规知识已迫在眉睫。
点评
因公乘车超标受处理,看似不近情理,实则合情合理。37元的违纪金额虽小,却触犯了党纪。许多党员干部“破法”无不从“破纪”开始,那些金额不多、影响不大的“小错误”“小问题”,往往成为滑向腐败深渊的开始。
中央提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就是要把纪律通上“高压电”,“破纪”必追责。此案的严肃处理,警示我们不能再沿用过去的惯性思维,必须主动适应从严治党新常态,学会在纪律的框架内活动。纠正“四风”要抓早抓小,越往后执纪将越严。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