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装修擅自改动下水管道 室内积水自担主要损失
09.02.2015 13:18
本文来源: 武汉热线
一业主装修时擅自改动下水管道,一次暴雨中因排水不畅导致室内积水,业主请求物业公司赔偿。市法院二审近日判决业主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因未履行监管责任赔偿业主二成损失。
2007年6月,何某购买了某小区一套房屋。2012年8月,何某向物业公司提交了装修申请表及施工图纸,双方签订了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其中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及其他公共设施;严禁改变或损坏原有房屋的结构、外观和公共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和用途;严禁改动或损坏上下水管道、屋面防水隔热层、管道井等。
装修时,何某改变露台原有排水形态,并将原排水孔更改为口径更小的地漏式。房屋装修完毕后,何某未入住。2013年7月5日至7月7日武汉普降特大暴雨,7月9日,何某到房屋查看时,发现室内进水,且雨水浸泡后室内木地板、墙纸、墙体柜、门等物品出现不同程度损坏。
2014年5月,何某委托相关部门对其室内损失鉴定,鉴定意见为财产损失价值为5.5万余元。何某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何某未履行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合同禁止性规定,在装修时改变了原侧漏式排水孔排水量大且不易堵塞的设施,引起堵塞,故何某对其财产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即80%损失。物业公司在何某装修过程中未履行监管责任,承担次要责任,即20%损失。驳回何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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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2015 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