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感市孝昌县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20.11.2015  10:26

  为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镇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等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近日,孝感孝昌县制定出台了《孝昌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办法》明确了保障范围和对象,是指符合以下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

  《办法》明确了补偿标准。县人民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补偿标准按被征地时孝感市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与全部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

  《办法》同时对养老保险参加办法,补偿资金的预存和管理,和组织保障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孝感孝昌县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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