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救助彰显国家责任担当
沈峰
12年前,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高某持锐器将前妻史某的脸严重划伤。由于高某近期才归案服刑,无力给予史某赔偿,平川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及时启动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为史某争取到4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据悉,这也是该院办理金额最高的一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4月18日《兰州晨报》)
司法救助制度源于国家对涉法涉诉困难群众的关怀和保护,是法治国家尊重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式。在发达国家,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已经完善成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近年来我国各级司法机关也积极推进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试点工作,以国家的名义给予那些生活潦倒、孤立无援的刑事被害人获得实质赔偿。
公平正义既包括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处,也包括对遭受侵害者的权益补偿。建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不仅意味着司法机关承担起了帮扶弱势群体的责任,同时体现出了对执行申请人的人文关怀。就此而言,司法机关的功能不只是“定分止争,化解纠纷”,维护社会公平、保障社会正义也是其职责范围。
刑法学专家指出,通过制度设计为刑事被害人提供救助,将实现从“被告人时代”向“被害人时代”的转变——从尊重犯罪方的人权,到进一步关注被害方的人权,标志着我国对人权的关注和保护,正在向纵深、向细节发展。从实践看,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最重要的就是要解决救助基金的来源问题。当前,最重要的是完善这一救助制度的相关环节,比如相关补偿的对象和条件如何界定、具体的补偿方式和数额如何确定等等。令人高兴的是,目前各地都积极地探索实践,设立刑事被害人特困救助资金专户等,有些地方还将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列入预算。
一项制度的建立与推行,必须依据其性质来科学设计,妥善安排。立法机构还应该尽快制定相关配套法规,对救助的对象、额度、程序和范围有一个系统规定,才能保证救助工作更有效的落实。通过司法救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帮助那些受到侵害又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编辑: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