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分干部的复出程序也值得关注

13.08.2014  16:52

  湖北省红安县今年计划对两年多来受处分的164名干部进行回访,目前,已回访了81名。对3名受处分后仍有不良表现的干部,给予警醒式谈话,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方向;对15名认错改错、工作成绩突出、群众评价较好的受处分干部,向组织部门提出“予以使用”的建议。(《人民日报》8月12日)

  这15名“予以使用”的干部,也有可能被提拔任用。这是否符合规定?新闻举了一个例子:红安县信访局局长梅红波是“予以使用”的15人之一。2012年7月底,因为辖区内发生一起恶性越级上访事件,作为分管领导,他被认定为失职渎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梅红波在被处分2年后提拔是符合规定的。

  被处分的干部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提拔,但却不是必须提拔。首先,被处分的干部要以实际行动认错改错,并且作出了突出成绩。梅红波是符合这一条的。红安县信访局已经连续两年被评为黄冈市“信访工作先进单位”。梅红波经常放弃节假日休息时间加班,刚做了声带息肉手术就提前回到岗位。

  红安县纪委和监察局下发过《对受处分人员进行回访的试行办法》,规定对受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的人员每年定期回访,采取“”“”“”方式,掌握受处分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红安县纪委向组织部门通报了阶段性的回访结果,提出处置建议,包括建议“予以使用”。梅红波被建议“予以使用”正经历了这样的程序。红安县建立的处分干部回访制度,是对干部教育管理系统化、规范化的表现。它为被处分干部的复出设置了一个初步程序。

  对于被处分干部如何复出,党纪、政纪和中央问责规定都有要求,如“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等。

  但对于被处分干部的复出,需要经过怎样的程序,规定却不具体。正因如此,有些被问责的干部复出时,群众发出质疑声,而官方回答只是一句“不违反规定”。

  官员违纪受处分后,只要痛改前非,处分当然可以解除,官员本人也可以获得复用。但是,反过来看,也不能把处分看成游戏。一些事件、事故尚未处理结束,被问责、处分的官员已经复出了。有些甚至与公众“捉迷藏”,问责时轰轰烈烈,复出时偷偷摸摸。如此问责也就成了“走过场”。这就需要细化被处分干部复出的制度,包括复出的条件和程序两个方面。

  如果说红安县的回访制度有什么地方不够完善,就是缺少公众参与。被处分干部如何评价和能否任用,群众才最具发言权。当然,红安区区一县,仅能对被处分官员复出程序做初步探索。不过,这番探索在全国还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希望更多地方探索官员复出程序,在此基础上出台关于被处分干部复出的统一规范性文件。(殷国安)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