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市民郑某等四人诉荆门市京山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不履行社会保障行政职责一案中,被诉行政机关的局长、副局长先后在一、二审出庭应诉。庭审中他们对以往和现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了充分比较,提出对公亡的保险待遇不能是民事赔偿后社会保险再次赔偿,社会保险只能是补差性补偿。法院充分发挥司法审查职能作用,在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通过法律比较,采纳了医保局的意见,肯定了当前工亡保险待遇的赔付原则。该案的处理对整个荆门地区的工伤保险的赔付产生重大影响。
自1990年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情况备受关注。在行政诉讼中,公民和行政机关是两个对等的诉讼主体。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荆门市两级法院开庭审理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实际出庭应诉的案件只有2件,出现“告官不见官”的尴尬局面。
面对严峻形势,荆门市政府自2012年1月1日起出台《荆门市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从制度上保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在全省属首创。该规定对涉及土地或房屋征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环境资源保护等七类行政诉讼案件,要求行政部门当被告时,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
市中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王秉洲说:“行政首长以普通当事人的身份站在法庭上,与作为原告的普通群众平起平坐,充分体现了“平等”这一法治社会的核心要求。《暂行规定》)的出台为我们扭转‘告官不见官’提供了‘杀手锏’。”
市政府自2012年起连续三年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写入工作报告。市中院与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沟通,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到了全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考核内容。
我市通过创新机制,引导行政首长积极出庭应诉。市中院在受理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的案件后,合议庭积极动员、讲明情况,阐述出庭应诉的必要性,建议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季度通报、信息汇总等方式,将各行政首长出庭情况提供给政府法制部门以供参考,形成通知抄报、协调反馈的监管体系;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中院与政府法制部门、相关行政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对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沟通协调、分析研判、汇报总结,着力提高出庭应诉比例。
市中院为促进行政首长出庭又出声,通过组织庭审观摩、座谈研讨、专题讲座等不同形式,促进行政首长理解法律知识,掌握应诉技巧,提升出庭发言底气。
统计表明,在《暂行规定》实施的2012年,全市两级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达到92.8%;2013年,全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98.5%。《暂行规定》实施一年后,二审行政诉讼案件下降幅度达25.7%。
(荆门市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