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应成“民告官”案标配
日前,首起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民告官”案——湖北白涢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安陆市工商局行政处罚案,在安陆市法院城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安陆市工商局局长陆文杰出庭应诉。这是该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具体体现。
“上法庭未必不是好事,在法治社会,当被告和原告都很正常。要求行政负责人到法庭应诉,体现了我们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法治政府的信心和决心,向社会传递的是正能量。”最近,在青海省政府常务会议上,省长郝鹏“点赞”该省农牧厅长张黄元,后者不久前出庭应诉了某公司诉省农牧厅行政不作为案。
的确,在法治社会,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应成为新闻。但在长期以来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例外,不出庭应诉为常态的语境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仍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各级官员的权力由人民赋予、受人民监督和为人民负责,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天经地义。但从我国25年来行政诉讼制度的实践来看,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几乎成常态,人民群众对“告官不见官”的问题反响强烈。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就是“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的最好诠释,
行政首长亲自出庭,需要直面原告的指控,并就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理由以及相关法律程序作出答辩,并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如此,庭前还要做好大量的阅卷、查询法律资料,证据准备等准备工作。每一次庭审就是一次以案讲法的生动的法治培训教育课,倒逼“局长”们从法律门外汉变法律专家,是任何其他途径的学习难以比拟和取代的。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培养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使得政府每做出一个决定、每出台一个政策,都有防范法律诉讼的风险意识,力求做到在每一个行政行为之初,就保证其合法性,一旦败诉,一方面造成公信力的损失,另一方面则要承担败诉率考核风险,直接影响行政官员的政绩,从而保证政府行政权力的公信力。
“官德如风,民德如草,风行则草偃。”官员信仰法律,老百姓才信任官员,官员奉法、学法、守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老百姓才信仰法律,信任官员,才能逐步从“信访不信法”的怪圈中走出,如此,信法、学法、守法的社会风尚才能形成,法治社会才可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