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施行 30种情形要被问责
湖北日报讯(记者杨宏斌、实习生王凤)今后,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凡是有吃拿卡要、擅自设立行政许可等30种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具体情形的,都要被问责。《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起施行。
据悉,该《办法》是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由省纪委监察厅组建专班调研起草的。今年2月,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办法》,成为我省首部规范行政问责工作的政府规章。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性强。”省纪委法规室负责人介绍,2014年,省纪委监察厅组织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对我省省市县三级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监管责任的情况进行调研。调研情况表明,近年来,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较好地发挥了职能作用,但也不同程度存在庸政、懒政、怠政等问题。省委、省政府、省纪委领导要求抓好调研成果运用,抓紧出台行政问责办法。
《办法》针对调研发现的突出问题,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庸政、懒政、怠政等进行研究,梳理了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问责的26种具体情形,如“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等问题未依法予以处理”,“擅自设立行政许可或增加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等无法定依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等,同时,规定了对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进行问责的4种情形,打造了一张既密又实的问责之“网”。(关于《办法》规定的被问责的30种情形,详见本报3月7日07版刊发的《办法》全文。)
“增加勤勉免责条款,鼓励干部创新担当,是《办法》的一大亮点。”省纪委法规室负责人说。干事难免会有失误,创新难免会有失败,这种思想顾虑逐渐成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创新担当的压力。《办法》规定勤勉尽责、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情况紧急但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等情形可以免予行政问责,从而树立了“无为问责,勤勉免责”的价值导向,营造了鼓励改革创新、宽容担当干事的氛围。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