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有关部门法规处、中央驻鄂各行政执法单位法规处: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主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经研究,决定对全省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时间
2015年4月1日至5月20日。
二、清理的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各级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受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经省政府批复同意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许可权)的组织,以及中央驻鄂各行政执法单位,均为清理的对象。
三、清理的内容
(一)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全面清查执法主体的基本情况、单位性质、主体类别,梳理本单位执行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填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登记表》(见附件2)。同一单位内存在多个二级单位、下属单位等执法主体的,应分别填报清理登记表。行政执法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执法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执法权,并能独立地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应该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清查行政执法人员。根据目前在编在岗和持有效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情况,填写《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表》(见附件3)。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正式在编、在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并取得《湖北省行政执法证》或国务院部委行政执法证件。对临时工、合同工、借用人员、工勤人员等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要予以清退、调离或调整。
(三)统计检验检测机构。调查执法部门所属承担检验检测(认证)相关职能的行政机构、企业或事业单位,以及机构性质、业务、资质等情况,填写《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统计调查表》(见附件6)。
四、清理的方法步骤
这次集中清理工作采取部门自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核把关,分级负责、上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汇总备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门自查阶段(4月1日至4月20日)。各级行政机关和中央驻鄂各行政执法单位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结合各单位的“三定”方案,清理审查机构性质、梳理执法依据、清查执法队伍并统计检验检测机构情况,填写附件2、3、4、6表格,做到准确无误。
(二)汇总上报送阶段(4月21日至5月10日)。各级行政机关和中央驻鄂各行政执法单位将本部门及下属单位的清查结果(见附件2、3、4、6)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后,一式三份,于4月30日前统一上报本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汇总清查结果后,报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其中,各市(州)、直管市、神龙架林区清查结果(见附件2、3、5、7)一式三份于5月10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同时报送电子版至指定邮箱。
(三)确认公告阶段(5月11日至5月20日)。对审核确认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以政府名义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法制网站上公告。对目前在编在岗并持有效执法证件的人员,由各部门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告。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各部门要适应法治新常态,把清理调查作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和加快建设“五个湖北”的重要举措,作为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重要抓手,作为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重要契机,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确保全面准确及时完成任务。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地各部门应作出周密部署,组建工作专班,划分时间节点逐级政府、逐个部门、逐层机构、逐项内容推进清理调查工作。各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要加强与编制、发改、财政、人社、质监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把关、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做到既不重复又不遗漏,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清理统计任务。
(三)强化监督,确保实效。各级政府及其法制工作部门、各部门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应跟踪检查、督促落实,预先审查清理统计资料,提交领导班子集体审定后逐级上报。省政府法制办将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清理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把此次清理统计纳入2015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朱运伟 027-87235405 13886128586
邮箱地址:[email protected]。
附件:1.清理调查工作承办人员联系表
2.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登记表
3.行政执法人员信息表
4.省级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理汇总表
5.市(州)行政执法人员清理汇总表
6.省级执法部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统计调查表
7.市(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统计调查表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