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的构建
一、“两法”衔接机制构建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对构成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降格处理,以罚代刑。
二是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有些得不到及时处理。
三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依据缺乏司法属性。
四是原则规定多,实务规定少,操作性不强。
五是当前实践难以突破受制于依赖行政配合的局限。
六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标准不一致,证据的收集、保全、转化存在问题。
七是信息渠道不畅,阻碍了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对“两法”衔接机制的建议。
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一项横跨部门之间工作机制。在当前国家机关按照条块分割设置的情况下,没有强有力的领导是不行的,必须成立组织,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
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各地要在建立组织体系保障的基础上,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定期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联系会议。
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平台建设,打破部门封闭运行的职业壁垒是做好衔接工作的保证。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网上衔接,信息共享”的要求,重点推进信息平台建设,把各行政执法机关现有的执法系统连接起来,实现衔接工作信息化,让衔接各方能够随时掌握行政机关所有行政案件信息
通过立法完善衔接机制。目前,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谢姐工作的规定不少,只是因权威不够,内容不完善,运行效果不好。当务之急是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使分散的规定集中化,集中的规定系统化,系统的规定明晰化,然后通过立法,最终达到法律化、理论化。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修正补充和完善刑法、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使其内容协调一致,具体明确,相互衔接,并与客观实际相符,统一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解决因法律的差异和模糊而造成的执法困惑和“两难”问题。
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才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要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首先就要保证监督者的法律地位,保证其在行使法律监督权时不受干扰。
建立完善保障机制。一是完善政务公开制,保证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二是完善收支两条线制度,禁止罚没款上交财政后按比例返还,消除以罚代刑的经济动因。三是完善经费保障制度,按规定进行经费保障给行政执法机关吃皇粮,解决行政机关客观上经费不足的问题。四是建立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制度,加强对执法人员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使执法人员逐步树立执法为民思想,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人大办公室 韩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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