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行使代位权追缴税费400余万元

06.11.2015  18:48

  近日,湖北省通山县地税局稽查局首次行使代位权,成功追回欠税、滞纳金430万元。 

  2014年底,通山县地税局稽查局依法对县自来水公司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实施稽查,发现该公司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共计应缴未缴、应扣未扣地方各税及费317万元。税务人员曾多次催缴,该公司每次都表示资金困难,实在无力缴纳。 

  针对这个情况,稽查人员展开了多方调查,发现县开发区政府与这家自来水公司存在1552万元的债务关系。自来水公司考虑到自身是政府企业,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行使到期债权。通山县地税局马上向县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并决定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代位权,代县自来水公司向县开发区政府行使到期债权,追讨其债权,用来缴纳自来水公司所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 

  这是该局首次行使代位权。在相关文书没有统一样本的情况下,该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收执法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2005〕179号文第三条许可,依照《税收执法文书标准》制作了行使代位权的函书,并向债务方发出。同时,该局争取到了县政府的支持,简化了提请人民法院行使代位权的中间环节,确保地税机关代位权顺利行使。 

  很快,通山县开发区政府直接向县地税局划拨县自来水公司所欠税款和滞纳金共计430万元。在收到税款的次日,通山县地税局派人带着一叠税票来到县自来水公司财务室,告知该公司所欠地方各税及滞纳金共计430万元已由其债务人代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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