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法院集中宣判一批危险驾驶罪案件
22.03.2016 15:50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3月16日,蕲春县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危险驾驶罪案件,1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一至四个月,并判处罚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高某、余某生、甘某生等人自2015年3月至9月间,先后在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或小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经抽血检验,他们的血液酒精含量明显超标,有的高达28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合议庭在认真评议后,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承办这批案件的审判长王升提醒广大市民 ,近年来,危险驾驶的案件频发,希望广大民众引起重视,做文明驾驶人,对自己对别人都有好处,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从上述案件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22.03.2016 15:50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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