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甸:一园艺公司为承揽绿化工程行贿被判罚450万

19.08.2014  12:19

  本网讯(通讯员 郑君)为了在道路绿化、沟渠疏浚等工程项目中得到”关照”,多次向建设、交通、水务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使得公司能够绕开招投标程序顺利承接工程。近日,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武汉市西湖园艺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450万元;被告人丁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早在2005年4月,为了承接蔡甸区内侨亚养老院的绿化工程,丁某某找到蔡甸区蔡甸街负责城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项某(另案处理),亲自登门拜访并与其套近乎,一次就“”给其人民币20万元,希望项某能够利用职务的便利和影响力,给其“打招呼”,让其承揽该工程。最终,在项某的“活动下”,丁某某顺利承接了该绿化工程。2009年4、5月份,丁某某又通过时任蔡甸区交通局局长李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忙关照”,绕开了招投标过程,顺利承接到省道十永线二标绿化工程,丁某某一次性给予其“感谢费”10万元。2013年初,为承接蔡甸区水务局的竹海花溪绿道工程,丁某某又私下找到该区水务局工作人员石某某,并送给其“好处费”、“关照费”5万元,石某某在收到钱后,心领神会地给属下打了招呼,丁某某也顺利承接了该项工程的一个标段。

  据丁某某供述,他承接的工程,多数未经过招投标的程序,他送钱也有一定的隐蔽性,都是选在逢年过节期间,以拜年、拜节等名义送出去的,容易麻痹他人,且在情感上容易为人所接受。而他之所以能够顺利地承揽这些工程,主要就在于他平时和这些国家工作人员搞好了关系,并且正是有了这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照”和“招呼”,他在承接工程、工程结算等方面都便利了很多,公司也因此获益不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武汉市西湖园艺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丁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单位行贿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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