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真假蔡林记案一审“老蔡林记”支付51万赔偿金
中新网武汉3月11日电 (王田甜 徐金波)早餐一碗正宗老字号“蔡林记”热干面,是武汉众多民众的生活习惯,于是有商家在“蔡林记”商标上做起了文章。11日,武汉蔡林记商贸有限公司与熊某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熊某所有的四家标有“老蔡林记”标识的店铺,需向原告蔡林记公司支付赔偿金51万元整,以及为制止被告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80321元。双方律师当庭并未表态是否上诉。
法院查明,2008年10月15日,武汉市蔡林记热干面馆与原告蔡林记公司签订《商标注册权证转让协议书》,约定将武汉市蔡林记热干面馆拥有的“蔡林记”热干面企业字号及第1025560号“蔡林记”商标转让给原告蔡林记公司。随后,上述商标专用权变更至原告蔡林记公司名下。
2011年6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蔡林记公司注册了第8276121号“蔡林记”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包括餐厅、快餐馆等,注册有效期限至2021年6月20日止。
2010年4月25日,中国饭店协会授予原告蔡林记公司“蔡林记热干面”中国名小吃证书;2011年,武汉市商务局认定原告蔡林记公司为武汉老字号;2011年6月,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文化厅认定“蔡林记热干面制作技艺”为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2013年,中国饭店协会授予原告蔡林记公司“武汉蔡林记热干面”2013中国十大面条名店金鼎奖;2014年,中国饭店协会授予原告蔡林记公司中国小吃名店证书;2014年11月6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鄂工商商标[2014]140号文件,对认定包括第8276121号“蔡林记”注册商标在内的692件商标为“湖北省著名商标”进行公告。
被告熊某是个体工商户武汉市武昌区蔡明纬风味餐厅业主,2013-2014年,熊某在武汉市武昌区、东西湖区、硚口区开了四家蔡明纬风味餐厅,其店铺招牌、店内宣传广告以及一次性杯、碗具等处均使用有“老蔡林记”标识,且该标识右上角有“TM”标记,并未就该标识申请商标专用权。经查,案外人湖北鼎金耀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已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老蔡林记”商标,但目前该商标尚未获准注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蔡林记公司合法享有“蔡林记”注册商标专用权。蔡明纬风味小吃店店铺招牌、店内价格牌及一次性杯碗等处使用“老蔡林记”标识,其中“老蔡林记”四字比其左侧的蔡明纬图像及文字明显较大。上述“老蔡林记”与原告蔡林记公司主张权利的第1025560号“蔡林记”注册商标对比,“蔡林记”三字字体略有差别,但文字及排列完全相同,二者构成近似;“老蔡林记”与原告蔡林记公司主张权利的第8276121号“蔡林记”注册商标对比,由于“蔡林记”注册商标是由图形与文字组成,从该注册商标的外观及其呼叫习惯看,文字部分“蔡林记”三个汉字具有较高的识别性,且符合相关消费者的呼叫习惯,是“蔡林记”注册商标主要部分,故“老蔡林记”与“蔡林记”注册商标对比,二者也构成近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第(二)项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规定,结合考虑第1025560号“蔡林记”、第8276121号“蔡林记”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本案被告熊某经营范围与第1025560号“蔡林记”、第8276121号“蔡林记”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故被告熊某在其经营中使用“老蔡林记”标识,容易造成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老蔡林记”标识与“蔡林记”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或者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被告熊某所经营的“老蔡林记”才是正宗的“蔡林记”面食经营者,侵害了原告蔡林记公司第1025560号“蔡林记”、第8276121号“蔡林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合考虑被告熊某的经营规模、经营地点、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原告蔡林记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声誉等因素,酌定被告四家店铺分别赔偿原告蔡林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12万元,15万元,12万元,共计51万元,赔偿原告维权的合理费用人民币80321元。(完)
(编辑:裴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