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丨一调解一撤诉 灵活解纠纷

02.11.2021  16:52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全省法院积极发挥司法职能,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推进涉企案件和解调解工作,充分考量企业面临的现实困境,尽最大可能维护企业生存发展保障各方权益,将司法行为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降至最低,实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调解一撤诉  妥善化解企业合同纠纷案

近日,襄阳市谷城法院城关法庭受理了一起合同纠纷引发的两个案件,经过承办法官细致耐心的调解,两案一调解一撤诉,妥善的化解了企业间的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20年10月,湖北电力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力工程公司)与湖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某新建小区配电及商业用电工程交由某电力工程公司施工,工程总价款为160万元。同时合同约定了施工的相关内容及违约责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支付了工程款72万元,剩余88万元以小区尚未通电等为由一直未支付,某电力工程公司数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起诉。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接到法院的传票后,认为已经多次和某电力工程公司进行了沟通,自己近期资金存在困难,都是多年的合作伙伴,且某电力工程公司在施工合同中尚有未完成的工作量,存在违约行为,一时气愤,也一纸诉状将某电力工程公司起诉至法院。

受理两案后,承办法官迅速梳理双方争议的焦点,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对对方提供的证据都采取互不认账的态度,庭审不欢而散。为防止矛盾扩大,造成两家企业的其他损失,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讲清法理,分析利弊,并告知双方:“打官司不是为了出口气,还要考虑各自企业的成本。不能因为一笔工程欠款,就让双方不顾多年合作友情反目成仇。”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劝导下,当事人双方冷静了下来,并达成了调解协议,矛盾得以妥善化解。

灵活财产保全措施  化解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近日,武汉市新洲区法院依法灵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方式处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既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今年55岁的陈某是武汉某管业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2020年12月,陈某在施工过程中遭遇塌方事故,躲避不及受伤。随后,陈某被紧急送到医院治疗。住院期间,陈某共花费治疗费8万余元,期间,管业公司垫付了医药费3万余元。2021年5月,经司法鉴定,陈某为九级伤残。出院后,陈某多次要求管业公司赔偿,但双方就赔偿金额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6月,陈某向新洲区法院仓埠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管业公司赔偿医疗费用及经济损失31万元。

诉讼期间,陈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管业公司的对公账户。该公司为新洲区仓埠街道的支柱产业之一,生产经营状况和企业信誉度一直都比较好,有着较强的清偿与支付能力。一旦冻结企业的对公账户,势必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承办法官当即前往管业公司,“我们企业对公账户每天都有大量的资金流动,一旦冻结,后果不堪设想。”为避免冻结对公账户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法官建议提供其他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财产作为反担保。企业负责人当场采纳了法官的建议,提供其私人存款代替企业对公账户予以冻结。同时,承办法官与陈某取得了联系,从法律和优化营商环境角度出发,耐心地释法明理,取得了陈某的理解和配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前往管业公司实地走访调查,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并反复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最终,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达成了管业公司向陈某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16万元的调解协议,且管业公司当庭履行完毕。调解协议达成的当日,法院对管业公司负责人的个人银行账户进行了解封,最大限度减少了保全举措对管业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良影响。

  来源:谷城法院 武汉中院 责任编辑:柯学文 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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