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救者被判赔具有样本意义

16.06.2016  15:43

  苑广阔

  徐州一名少年,在救落水同伴时沉入了塘底。少年的父母因不满获救者“不主动上门感谢,甚至连葬礼都没参加”的做法,将获救方告上法庭。铜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获救者要承担“公平责任”,被判补偿8万元。对水塘存在监管责任的单位也被判赔8万余元。(6月15日《现代快报》)

  救人溺亡者家人把被救者告上法庭,显然并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结果。但最后不得不通过法律来了结,还是具有其现实价值。因为这样的判决结果,不管是从道德上,还是从法理上,都是值得肯定的,也有了一定的样本意义。

  从道德角度来说,在已经确认当事少年是因为救助落水同伴而溺亡的情况下,被救者和其家人,应该积极表达自己的感恩与感激之情,采取实际行动体现自己的诚意,不管是精神上的还是物质上的,都应该对见义勇为者的家人给予必要的抚慰。这不但符合社会道德的要求,也是做人的基本准则。

  但是从新闻中我们看到,事件发生以后,被救者家人并没有这样做。救人者的父母想要的也许就是一声感谢,这要求过分吗?不管被救者和其家人出于何种原因选择了冷漠与逃避,这样的做法一方面会给见义勇为者家人带来二次伤害,同时也有推卸道德责任之嫌,实际上是对见义勇为精神的一种否定。

  从法律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明确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起事件显然正符合这种情况,法院本着“公平责任”的原则,做出了获救者对救人者家人进行赔偿的判决。

  道德角度也好,法律角度也罢,我们的最终目的,依然是希望在每一起的见义勇为事件中,都不要让见义勇为者或其家人“流血流汗又流泪”。感恩,不但是一种精神抚慰,更是对见义勇为精神的褒扬与彰显。

(编辑:刘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