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指导和加强全系统执法装备建设,适应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和职能调整,保证食品药品监管基本需要,总局制定了《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装备配备的主要原则
(一)满足基本监管需要。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关于实施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按照满足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药品日常监管以及应急处置基本需要的原则确定装备配备种类和数量。
(二)分级分类配置。按省、地(市)、县、乡镇(街道)四级机构分别进行配置,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省会城市可参照省级进行配备。根据装备用途,分为基本装备、取证工具、快速检测和应急处置等4类装备。根据装备特点和使用频率,按每个机构、每个小组或每个人为单位进行配置。
(三)注重向基层倾斜。考虑乡镇(街道)设立派出机构的实际情况,《标准》突出了乡镇(街道)机构的执法装备,重点配备执法交通、取证、快检等装备,提高基层一线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突出共享使用。对食品、药品监督执法能够共享的装备以及日常执法和应急处置能够共享的装备不分别列出,提高装备使用效率。如执法车辆、照相机、摄像机等。
二、装备配备的主要内容
《标准》所列装备分为基本装备、取证工具、快速检测和应急处置等4类装备,共77种。
(一)基本装备类。主要用于开展监管执法、应急处置工作的基本工具,包括执法专用车辆、药品快速检验车、食品快速检测车等执法交通工具,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业务工作所需设备,以及对讲机、食品药品稽查移动执法工具、执法箱包等便携式装备等。
(二)取证工具类。主要用于执法取证工作,包括抽样工具包、便携式冷藏箱、现场执法音像记录仪、暗访取证设备、电视(广播)广告自动监测及回放系统等。
(三)快速检测类。主要用于食品、药品快速检测和筛查,包括超声波清洗机、样品粉碎机、微型离心机、便携式水浴锅等前处置设备,药品快速检验箱、食品安全快速检验箱、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肉类水分快速测定仪、余氯测量仪、吊白块检测仪等快检筛查设备,以及现场快速检测盒、试剂、试纸等试剂耗材类装备。
(四)部分特殊应急类。除日常执法与应急工作共用装备外,对部分特殊应急装备进行了单列,如个人携行装备等。
三、有关要求
(一)标准所列装备是满足监管需要的基本和通用装备。各地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应当根据轻重缓急集中招标采购执法装备,优先配备基层和一线执法机构,提升监管能力。
(二)鼓励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搭建共享平台,获取执法、快检等数据,统一开发使用具有集成功能的执法装备和快检产品,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
(三)考虑科技进步和产品发展,鼓励使用具备本标准所列相应功能的新技术、新产品,切实满足监管工作需要。
(四)各地食品药品监管机构要按照总局《关于统一规范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标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2014〕78号)要求,统一执法装备标识。同时,要加强装备管理,规范使用,达到报废年限的装备要及时进行更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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