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体系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我局研究起草了《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体系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6月31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联系人:邵志军、钟源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体系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体系检查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体系检查(以下称体系检查)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系检查”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省局)对全省生产高风险食品品种的大型获证生产企业进行的体系检查。
第四条 体系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产品检验能力情况、不合格产品追溯与处置情况等。
第五条 体系检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体系检查由省局统一领导和组织。省局负责体系检查专家队伍组建、具体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市州局)应当派出观察员积极协助省局体系检查工作,负责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认真整改体系检查中所发现问题,对企业整改情况开展现场验收,及时向省局报送有关情况。
第七条 开展体系检查时,应当组成现场检查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长职责为:
(一)根据检查方案,对检查组成员进行分工,组织、协调现场检查工作;
(二)负责与被检查企业交换意见,听取被检查企业的解释和说明;
(三)负责组织撰写和提交体系检查报告及有关资料;
(四)负责与当地监管部门沟通联系,反馈检查发现的问题。
第八条 组员协助组长完成现场检查工作,其职责为:
(一)按照现场检查方案的分工,详实记录检查情况,做好相应取证工作,对检查的内容负责;
(二)提交有关检查记录,客观公正地评价被检查企业;
(三)对检查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编写分工项目检查情况,参与体系检查报告的编写。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省局年初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确定当年开展体系检查的食品品种,制定工作方案及具体品种食品生产体系检查技术要点。
第十条 省局按照规定确定体系检查企业名单、选派检查组人员,并指定组长。根据企业规模大小,每个检查组安排4-6人,在企业工作时间3-5天。
第十一条 检查组人员应当具有较丰富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质量保证体系审核、生产许可审查和检验检测工作经验,可以从系统内监督管理、审评核查、检验检测等部门,或系统外体系认证、检验检测机构中选取。
第十二条 省局根据年度体系检查工作方案,组织检查组具体实施体系检查,有关程序和要求如下:
(一)检查组提前1天将《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体系检查通知书》(见附件)发送被检查企业所在地市州局,由其转交被检查企业,并派出熟悉企业情况的监管人员协助完成检查工作;
(二)检查组在开展体系检查前召开准备会,搜集和整理被检查企业相关资料,确定检查人员分工、检查重点以及检验能力考核项目和方式等内容;
(三)检查组到达企业开展体系检查前,应当出示体系检查通知书,并召开首次会,介绍双方人员,说明体系检查的目的、程序、计划时间、相关工作要求及工作纪律,告知企业应当配合的事项;
(四)检查组可以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考核企业检验能力、核算物料平衡等方式开展体系检查;
(五)体系检查过程中,检查组组长应当召集检查人员对各自负责的检查项目情况共同研究,汇总检查发现的问题,并与被检查企业进行沟通;
(六)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应当填写《食品生产体系检查工作记录表》《食品生产企业检验能力现场考核记录表》《食品生产企业产品追溯记录表》《食品生产体系检查企业问题汇总表》(见具体品种食品生产体系检查技术要点附表),必要时可单独记录企业检验能力考核和产品追溯等情况;
(七)检查过程中遇到企业阻挠等导致体系检查无法正常开展的情况时,检查组应当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将其移交企业所在地市州局,终止体系检查,并将相关情况上报省局;
(八)检查组在检查结束后应当召开末次会,将相关检查情况反馈被检查企业及其所在地市州局。检查组、被检查企业及其所在地市州局派出的观察员应当在《食品生产体系检查企业问题汇总表》上签名、盖章。如被检查企业拒绝签名、盖章的,检查组可在问题汇总表上予以注明;
(九)检查组可以根据实际检查需要适当调整检查时间,保证体系检查工作质量。
(十)检查组在完成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提交体系检查工作报告,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检查组人员组成及分工、检查基本情况、发现问题、相关证据等;
(十一)企业所在地市州局负责督促被检查企业尽快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市州局应当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市州局向省局提交整改验收工作报告;
(十二)省局对体系检查和整改验收工作报告进行审核,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在省局门户网站上将体系检查和整改验收有关情况一并公告。
第十三条 被检查企业及其所在地市州局应当积极配合检查组开展体系检查,并有权对体系检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检查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直接书面报告省局。
第四章 经费保障和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做好体系检查经费保障工作,检查组体制内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违规报销或领取有关费用,其差旅费按照省局《差旅费管理办法》(鄂食药监文〔2016〕149号)在省局报销;检查组体制外人员的差旅费按照省局《差旅费管理办法》在省局报销,专家费用参照省财政厅《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委托服务费用标准》的规定,按500元/人•天由省局支付。
第十五条 检查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廉政纪律规定,严格遵守相关检查工作要求,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影响出具不公正结论,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负责。
第十六条 检查组人员不得泄露检查情况等相关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企业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检查中自觉遵守被检查单位的相关规定,不得对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避免或减少对其正常工作秩序的影响。
第十七条 检查组人员不得利用检查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抵制可能影响体系核查公正性的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有偿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检查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检查计划、程序和内容执行现场检查任务,遇到被检查企业与自己存在利益关联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检查组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体系检查信息的;
(二)阻碍、干涉体系检查工作的;
(三)体系检查中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记录的;
(四)擅自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体系检查刁难企业,索取、收受企业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及参与有偿活动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生产体系检查通知书
(被检查企业名称):
根据《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体系检查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食品生产体系检查。
请积极配合完成检查工作,确保提供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有效。
附件:检查组人员名单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抄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