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武汉百盛康医药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情况的通报
11.10.2014 13:15
本文来源: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鄂食药监办文〔2014〕77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企业:
近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武汉百盛康医药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筹建、《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有关申请材料为虚假材料。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省局决定对武汉百盛康医药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作以下处理。一是撤销《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批件》,编号:药品经营(筹)201431号。二是不予许可武汉百盛康医药有限公司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的申请,并给予警告。三是自本通报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武汉百盛康医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戴春俊(身份证号:422****7815)、申请材料递交人周宏义(身份证号:422****0017)不得再次申请药品经营行政许可。四是对武汉百盛康医药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及处理情况予以公示。
该企业弄虚作假,虽属个别行为,但性质恶劣,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希望各申报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加强自律,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规范申报行为。今后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依规处理,绝不姑息。
2014年10月1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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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2014 1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