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有关问题的复函

17.07.2015  17:19

  鄂食药监办函[2015]26号

恩施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请示》(恩施州食药监文[2015]50号)已收悉。现就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04]84号)规定,开办药品连锁企业应具有10家以上药品零售门店,其中直营门店不得少于5家。同时,企业还应按照其经营规模设置相应的药品仓库,仓库总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十六条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总局令第13号)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其中,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管理应当符合药品批发企业相关规定,门店的管理应当符合药品零售企业相关规定。

                                2015年7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