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一老板犯信用卡诈骗罪领刑五年罚五万
本网讯(通讯员 文质彬 刘于宏)资金周转困难,便利用信用卡透支购买原材料进行生产。但由于经营不善,钱没赚到,还欠下信用卡账。7月10日,荆门一老板因信用恶意卡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经东宝区检察院公诉,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这名老板姓沈,今年59岁,系荆门市钟祥人。1999年,沈某从一企业辞职后,就在外跑化肥销售,一干就是七年。时间长了,沈某觉得,自己多年从事化肥行业,也跑出不少人脉,跟别人打工,还不如自己当老板。
之后,沈某在钟祥开了家化工公司。做生意,对沈某来说,流动资金是个难题。2011年6月,为缓解资金周转困难,沈某在荆门城区一银行办了一张透支额为20万元的信用卡。沈某用该信用卡透支19万余元,购买了生产化肥用的硫酸、矿石等原材料。沈某原本打算将产品卖出后,赚钱还账。但由于经营不善,沈某的公司连连亏损。之后,银行多次向沈某进行催款,沈某还款4000元后,为躲避催款,搬到钟祥的公司居住。
2012年8月,沈某以300万元的价格,将公司卖给他人。沈某利用这笔钱还了150万元贷款,剩余的钱用来偿还建厂时未付清的土地费等债务。等到还信用卡欠款时,沈某已经两手空空。一个月后,沈某因欠武汉一公司的钱,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武汉公安机关拘留。2013年,沈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武汉洪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沈某不还信用卡欠款,银行又找不到沈某,遂到公安机关报案,后来发现他已在监狱服刑。
在这起案件中,东宝区检察院认为,沈某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缴,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罪系对沈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的漏罪进行判决,应实行数罪并罚。经审理,法院最后判决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处罚金5万元;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处罚金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