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污染环境罪一人获刑

13.06.2016  03:39

被告人刘良福,从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13日,在未取得行政许可和环评审批的情况下,在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利村八组98号内私自经营电镀加工作坊,并将电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周边沟渠中。荆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于2015年5月6日、5月13日对该作坊外排口采样,结果表明,其重金属铬和锌分别超过国家标准2.54倍、3.15倍、6.84倍和34.2倍。随即,荆州市环保局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015年6月,荆州市环境保护局将该案移送至荆州市公安局侦办。2015年11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对刘良福犯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2016年1月22日,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良福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人民币30000元,当事人当庭认罪,服从判决,不提起上诉。

同时,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荆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拟对刘良福环境污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日前市检察院正在收集刘良福环境污染犯罪的相关资料,待资料收集完成后提起诉讼。

 


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责任编辑水利厅
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 责任编辑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