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政府投资审计办法》政策解读

20.07.2017  11:51

荆州市政府投资审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17年3月27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于2017年4月10日正式施行。《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投资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防范审计风险,更好地履行审计法定监督职责。近日,荆州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市审计局对《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5年3月23日,荆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荆政规〔2015〕3号),宣布废止已不能指导现阶段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的《荆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原市政府令第33号)。为解决我市投资审计实际工作存在的缺位和越位问题,做好与上级政策的对接,市审计局重新起草了《荆州市政府投资审计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提请市政府按规范性文件办文程序制发了该《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审投发〔2016〕104号)等相关规定。

三、《办法》涵盖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五十一条。主要从审计原则、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对象、审计项目分类、审计项目计划、审计要求及程序、聘请社会审计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四、审计范围、内容和对象

(一)审计范围

政府投资审计范围可以概括为“三公”项目,即使用公共资金及资源、保障公众利益、提供公共设施或服务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审计内容

政府投资审计涵盖政府投资项目全建设周期,具体审计内容包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招投标及物资采购情况、建设管理情况、投资控制和工程造价情况、投资绩效情况、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等方面。

(三)审计对象的确定

政府投资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原则上为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财务管理与建设实施职能相分离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竣工决算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为项目财务管理单位。

五、实行审计层级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审计机关分级审计。即各级审计机关负责审计本级政府投资或本级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未设立审计机关的荆州开发区、华中农高区、纪南文旅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审计机关负责审计。市审计机关重点保障3个片区及市城投公司负责的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统称重点片区)的审计。

办法》同时规定,市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授权县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县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重点项目。

六、实行建设项目分类管理

办法》规定,建设项目按照投资额分两类进行管理:

一类项目是指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重大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工程等批复投资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打包项目除外)。该类项目的决(结)算审计,由市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直接审计或者组织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对重点片区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重点片区以外的其他建设单位,审计机关根据审计力量视情况重点抽审。

二类项目是指本级国有企业或各类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竞争性项目以及不符合以上条件但又纳入政府投资审计范围的建设项目。该类项目的决(结)算审计,由建设单位内部审计部门或自行在政府投资审计社会中介机构库内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决(结)算审计,审计机关视情况进行抽查复核。重点片区内,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全部复核,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抽查复核。其他项目,审计机关视情况进行抽审复核。

七、实行特派监督员制度

为强化对重点片区项目的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对重点片区实行审计特派监督员制度。市审计机关将根据工作需要,派出监督员进驻重点片区,负责审计范围内的项目审计衔接,列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会议,并不定期对相关建设项目组织隐蔽工程、施工及监理记录进行抽查。

八、审计要求及程序

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开展投资审计,且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投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

为减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进度款支付比率过大带来的超付风险,以及预防虚报送审结算导致审减过高增加政府咨询服务费用支出等情况,《办法》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完善会计核算制度、规范项目财务管理,建立内控制度、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强化咨询服务质量及送审决(结)算审核;建设单位送审前应对支付比例进行限制,并在相关合同中明确财政付款审减比率上限比例,超额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九、聘请社会审计管理

办法》规定,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审计,因审计力量不足、相关专业知识受限等,可以依法聘请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协助审计工作。审计机关聘请社会中介机构需签订聘请协议,应当明确审计内容和工作时限要求、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建立市本级购买审计服务信用评定机制,对审计机关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及专业人员进行考评,实行准入、清出的动态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坚持谁聘请(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办法》明确该类费用由同级财政协调落实,切断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的经济联系,进一步提升审计意见的公正性、客观性。

十、审计责任追究

审计机关将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依据本《办法》或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对不能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审计机关还将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共同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审计案件线索移送、协查及信息共享的协调沟通机制,并将审计中发现的违法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依法按规定程序移送。受理移送的有权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荆州市政府法制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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